什么是委托收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22:43(一)概述
托付收款是收款人托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金钱的结算方法。托付收款便于收款人自动收款,该结算方法适用范围亦非常广泛。无论是同城仍是异地都可运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金钱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金钱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款证明处理金钱的结算,均可以运用托付收款结算方法。
托付收款分邮递和电报划回两种。前者是以邮递方法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托付收款凭据、供给收款依据的方法,后者则是以电报方法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托付收款凭据,供给收款依据的方法。这两种方法由收款人选用。
依据《付出结算方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则,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共用事业费或依据国务院的规则,可以运用同城特约托付收款。在处理共用事业费托付收款时,有必要具有收付两边事前签定的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赞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赞同。
(二)托付收款凭据的格局
依据《付出结算方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则,当事人签发托付收款凭据时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1)标明“托付收款”的字样;(2)确认的金额;(3)付款人称号;(4)收款人称号;(5)托付收款凭据称号及附寄单证张数;(6)托付日期;(7)收款人签章。凡短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此外,假如托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托付收款凭据有必要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称号;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付收款凭据有必要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称号;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付收款凭据有必要记载被托付银行称号。短缺上述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托付收款的托付和付款
1.托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托付收款凭据和有关债款证明并处理托付收款手续的行为。托付收款凭据便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则填写的凭据;有关债款证明便是指可以证明付款人到期并应向收款人付出必定金钱的证明。如水电费单、电话费单、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
2.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托付收款凭据及债款证明,并经检查无误之后向收款人处理付款的行为。依据《付出结算方法》的规则,银行可依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刻付款,然后改变了原《银行结算方法》一致为3天的付款期。详细而言:(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金钱自动付出给收款人;(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告诉付款人,依照有关方法规则,需求将有关债款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告诉的当日书面告诉银行付款;假如付款人未在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3日内告诉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赞同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告诉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端经营时,将金钱划给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