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该不该偿还婚前借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9:24
夫妻两边现已了,但是在离婚后第三人将夫妻两边一起告上法庭,说欠债未还。那么在离婚后还需要归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吗?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收拾这方面的内容,欢迎我们阅读,期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借钱经商欠下上万元。离婚后,人将夫妻两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子作出终审判定:告贷发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一起归还。
2002年7月,福州市民刘先生向林先生告贷14000元经商,刘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并约好告贷月利率为0.2%。告贷后,刘先生一向没有归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刘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一起承当还款职责。
法庭查明,刘先生与林女士曾经系夫妻,于1993年挂号。2003年3月,经法院判定,两边免除婚姻关系。判定还对夫妻产业作出分配: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款由各自承当。
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刘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两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好:夫妻各自产业归各自全部,刘先生经商期间发作的全部债款、债款由其个人承当,与林女士无关。
福州市中级法院指出,刘先生的告贷行为发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当由夫妻两边一起归还,虽然法院在离婚判定中对夫妻产业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款人向夫妻两边恳求归还债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一起产业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款人依然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
关于林女士提出的两边曾约好由刘先生自行承当运营期间债款的抗辩事由,法院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刘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好,该约好只在林女士和刘先生之间发作效能,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恳求。
法院最终判定:林女士和刘先生一起承当归还告贷本息合计15464元的职责。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借钱经商欠下上万元。离婚后,人将夫妻两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子作出终审判定:告贷发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一起归还。
2002年7月,福州市民刘先生向林先生告贷14000元经商,刘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并约好告贷月利率为0.2%。告贷后,刘先生一向没有归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刘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一起承当还款职责。
法庭查明,刘先生与林女士曾经系夫妻,于1993年挂号。2003年3月,经法院判定,两边免除婚姻关系。判定还对夫妻产业作出分配: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款由各自承当。
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刘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两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好:夫妻各自产业归各自全部,刘先生经商期间发作的全部债款、债款由其个人承当,与林女士无关。
福州市中级法院指出,刘先生的告贷行为发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当由夫妻两边一起归还,虽然法院在离婚判定中对夫妻产业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款人向夫妻两边恳求归还债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一起产业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款人依然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
关于林女士提出的两边曾约好由刘先生自行承当运营期间债款的抗辩事由,法院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刘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好,该约好只在林女士和刘先生之间发作效能,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恳求。
法院最终判定:林女士和刘先生一起承当归还告贷本息合计15464元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