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后未过户车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9:38转让后未过户车辆不能对立强制履行
作者:周芳洁
【案情】
王某因经商向李某告贷20万元,到期后经李某催缴一向未偿还,乃至到后来一向下落不明。李某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了诉讼保全,法院对王某名下的一辆奔跑轿车进行了查封。后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撑了李某的诉讼恳求。李某在判决书收效后向法院提交了强制履行请求书,法院在履行过程中从余某处扣押了该轿车。余某对此提出履行贰言,称该车是其从王某处购买有购车协议为证,购车协议是发作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一个月,两边以25万元的价格成交的,但一向到现在未处理过户挂号。余某以为其具有该车一切权,恳求法院中止履行,免除查封,将车辆偿还,并责成车辆挂号人完结车辆过户手续。
【分析】
笔者以为,未经过户挂号的车辆不能对立一般债权人,法院能够对未进行过户挂号的车辆予以强制履行。理由如下:
首要,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则:“船只、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未经挂号, 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动产品权的建立、转让,公示的办法为交给,交给行为完结后,占有动产的人一般被推定为真实的权力人。但关于特定的动产(如船只、航空器、机动车等,一般为产业价值较高的动产),《物权法》规则关于该类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化,非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第17条规则:“被履行人将其一切的需求处理过户挂号的产业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现已付出部分或许悉数价款并实践占有该产业,但没有处理产权过户挂号手续的,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住。”好心第三人中好心针对片面状况所讲,与歹意相对,“第三人”系针对生意两边来讲,与当事人相对,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假如非要把“好心”解释为“好心获得”,把“第三人”解释为“要对争议标的物建议物权或许准物权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这都逾越了法令条文字面上原本表现的意义。
其次,机动车等特别动产往往价值较大,将挂号作为对立条件才足以充沛遵循物权公示准则;国家是活跃倡议机动车物权变化挂号的,而不是弱化挂号。这既是根据民法范畴的立法考量,也是根据其他法令范畴的立法考量,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规则国家对机动车实施挂号准则,机动车的挂号分为注册挂号、改变挂号、搬运挂号、典当挂号和刊出挂号;假如赋予未经挂号的物权变化具有对世的效能,则会为被履行人与别人勾结躲避债款供给法令上的或许,或许会导致人民法院难以决断生意、交给的真实性,从而导致法院难以履行被查封的产业,发作很多的司法实践难题。
本案中,依照《物权法》的规则,车辆作为特别动产,依法应处理车辆一切权的挂号,才发作权力变化的公示效能。因两边就该车辆一向未处理过户,因此不发作一切权改变的公示效能。李某在诉讼中,请求法院查封王某的产业,法院依法采纳产业保全办法查封挂号在王某名下的车辆,并强制履行契合法定程序。鉴于两边一向延迟未处理车辆一切权改变挂号,因此余某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第17条及余某没有差错为由对立法院采纳的履行强制办法的效能。综上所述,物权须依法获得,机动车等特别动产的物权变化非经依法挂号,不能具有对世性。余某建议购车事实,也不能对立被告李某,李某有权请求履行依然挂号在王某某名下的车辆。
机动车的新购、转让等行为较为遍及,无论是新车的购车人或是二手车的购车人,为了更好地保证自己作为购车人的合法权益,应在购车合同签定后及时处理车辆一切权的建立或转让挂号,不然当出现卖本案中的景象或一车二卖的状况时,购车人将因未处理车辆挂号手续而无法对立好心第三人,自己对车辆享有的权益很或许遭到意想不到的丢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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