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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07:10

发布部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5]1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理方法》现已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则,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出产、出售特色,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出产、出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交税人,并按本方法规则交纳增值税。     第三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出售额为交税人出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交税人出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越合同约好时刻)未交还的,一概并入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     第四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别不同状况,别离采纳以下交税方法: (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出产出售的电力产品,依照以下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出产出售电力产品,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则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具有一般交税人资历或具有一般交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出产出售电力产品,依照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核算方法核算增值税,并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 2.不具有一般交税人资历且不具有一般交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出产出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核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核算公式为: 预交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二)供电企业出售电力产品,实施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一致结算的方法交纳增值税,具体方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可以核算出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核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不能核算出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核算公式为: 预交税额=出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伴随电力产品出售获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概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施预缴方法交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依照从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交纳增值税,具体方法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悉数出售额和进项税额,核算当期增值税应交税额,并依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核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核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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