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免费乘车受伤 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7:58近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了一同乘客免费搭车受伤,司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判定被告迟明亭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合计7 000余元。
2002年12月21日17时30分,原告时某乘坐被告迟明亭驾驭的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迟明鹤(无证驾驭两轮摩托车)一同沿秦楼大街田家村北的柏油路由东向西行进,迟明鹤驾车在前,迟明亭驾车随后。后迟明鹤与王坤相撞,迟明亭为逃避王坤而紧迫刹车,致车倒,搭车人时某受伤.
经日照市人民医院确诊:时某右胫骨渠道破坏骨折。住院治疗14天,已开销医疗费7 735元。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现场勘查确定,该事端不属交通事端。时某遂将迟明亭、王坤、迟明鹤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补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以为:乘客搭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送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则,不论乘客是有偿乘坐仍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职责,假如承运人实行安全职责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原告时某免费乘坐被告迟明亭驾驭的摩托车,因被告刹车办法不妥,致车倒,原告受伤,被告迟明亭对危害成果的发作应承当首要民事职责;原告作为受益人,安全保护办法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留意职责,对危害成果的发作也应当承当必定的职责。被告王坤驾驭的摩托车与迟明亭驾驭的摩托车无触摸磕碰,因而被告王坤、迟明鹤不承当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