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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8:27
在当时构建调和社会的大环境中,怎么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现已成为政府和社会日益重视的问题为了有用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我国宪法、民事和刑事法律均对此做了规则。本年九月,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分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归入“110”出警工作规模,尽管如此妇女权力的保证问题依然难如人愿。本文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从当时反家庭暴力的司法现状下手,罗列和剖析了当时民事诉讼中存在问题,并从加强反暴力普法宣扬、进步妇女举证认识、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细化家庭暴力确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主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调和是社会调和的条件。在当时构建调和社会的大环境中,怎么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现已成为政府和社会日益重视的问题。〔1〕据有关查询显现,在世界规模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过家庭暴力或优待,而大大都加害人是妇女的爱人。为了有用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我国宪法、民事和刑事法律均对此做了规则。本年九月,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分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归入“110”出警工作规模,尽管如此妇女权力的保证问题依然难如人愿。笔者拟就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在当时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做一剖析,以期进一步完善司法对妇女权力保证。一、我国民事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演化进程因为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发作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忍受和忽视。尽管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力一直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准则,但对立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仍是近几年的工作。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对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首要存在于《婚姻法》中,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从含糊逐渐走向明晰大致阅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一)1950年的《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仅限于爸爸妈妈子女之间建国初期,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准则还没有在全国规模内废弃,包揽买卖婚姻、一夫多妻、优待妇女、儿童的事情常常发作。因而,《婚姻法》将“实施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力相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准则”作为一项基本准则写入第一条中。该法第十三条规则“爸爸妈妈关于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关于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两边均不得优待或遗弃。”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也仅限于爸爸妈妈子女之间不能相互优待。(二)1980年经过的《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规模由本来的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2〕1980年的《婚姻法》除了承继1950年《婚姻法》中对妇女、儿童合法权力的保护准则外,在第三条规则“……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这一准则的树立,关于树立和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在必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表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准则的社会主义性质。(三)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了更清晰翔实的内容。该部《婚姻法》第一次清晰提出了制止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的救助办法和法律责任等新内容。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跟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树立,人们从婚恋观念、家庭组成到生活方式、家庭关系等方面都发作了相应的改动,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的的家庭暴力问题现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可是因为婚姻家庭范畴存在的违法现象没有清晰的法律责任规则,使得大都家庭暴力案子难以得到社会和司法的必要干涉。在此情况下,“制止家庭暴力”被清晰地写进《婚姻法》总则,从而以制止性标准的方式为社会中现已展开的反家庭暴力行动供给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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