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微信采购酒标收货后拒付余款,电子证据怎么证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2:16
咱们知道,现在电子付款现已成为方便、便当的付款方法,可是电子付款也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那么,微信收购酒标收货后拒付余款,电子依据怎样证明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上海的倪先生以其所开公司名义在微信上和东莞某公司谈生意,订了6000个水滴标(挂在红酒瓶上的一种酒标),付出了3万余元收货后,却迟迟不愿付出剩下的7.5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审理后对该起生意合同纠纷作出判定,倪先生的公司应该付出剩下欠款。近来,该案判定现已收效。据悉,该案是沪上判定的首例微信生意合同纠纷案。
倪先生与原告之间共发作两笔事务,前后向原告购买并已收到水滴标合计9000个,即先期收购3000个、涉案6000个。两边口头洽谈供认的单价为每个9.90元,倪先生先后向原告付出了货款8.65万元,已付清了悉数货款。
[法令解读]
该案子的特别之处在于,两边没有正式签定书面合同,洽谈水滴标收购事宜、转账等均经过微信完结。原告提交了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物流单和网上查询单等依据。
依据原告供给的微信截图及倪先生到庭供认其所用的微信号码,法院以为,倪先生在实业公司建立时刻前后,即2015年4月9日和4月17日,均以头像为其公司名称的微信号与原告洽谈涉案事务。明显,倪先生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约好了详细收购事宜,且其确系被告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审理中倪先生也供认,该批货品系转售山东客户而非其个人运用,因而,法院对被告建议涉案事务的收购方为倪先生个人的抗辩定见不予采信。
在原告供给的微信截图报价单中,清晰显现收购数量对应的收购单价。被告辩称倪先生与原告面谈口头约好的单价为9.90元,以及倪先生到庭所称单价 9.70元,均未供给依据加以佐证,因而,法院对被告称以8.65万元结清了两批产品悉数货款的抗辩定见不予采信。被告称水滴标有质量问题,但并无依据证明曾就质量瑕疵向原告提出过贰言。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