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征地不给货币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0:15
在现实生活中对乡村团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景象是十分多的,而征收土地就免不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征地补偿的项目是比较多的,那么村里征地不给钱银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是不是合理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村里征地不给钱银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村里征地不给钱银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是不合理的,对乡村土地征收的,征收补偿款是归乡村团体全体成员一切的,由团体乡民决议征地补偿怎样分配。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征收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缴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第二十四条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能够按照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议在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存案的当地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当地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分配方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对征地补偿分配方法不服怎样处理
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不服,可先向政府请求和谐,和谐不成的,再由同意征地的政府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申述。可是,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与征地补偿规范不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规范归于遍及适用的笼统行政行为,不是详细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依据国务院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施行。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征地补偿、安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计划的施行。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是详细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关于对各级当地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当地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和第42条“关于本法施行前发布的法令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则与本法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则为准”的规则,向同意计划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对上一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村里征地不给钱银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是不合理的,对乡村土地征收的,征收补偿款是归乡村团体全体成员一切的,由团体乡民决议征地补偿怎样分配。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村里征地不给钱银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合理吗
村里征地不给钱银补偿,而是给换成自留地是不合理的,对乡村土地征收的,征收补偿款是归乡村团体全体成员一切的,由团体乡民决议征地补偿怎样分配。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征收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缴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第二十四条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能够按照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议在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存案的当地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当地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分配方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对征地补偿分配方法不服怎样处理
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不服,可先向政府请求和谐,和谐不成的,再由同意征地的政府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申述。可是,征地补偿安顿计划与征地补偿规范不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规范归于遍及适用的笼统行政行为,不是详细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依据国务院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施行。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征地补偿、安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计划的施行。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是详细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关于对各级当地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当地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和第42条“关于本法施行前发布的法令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则与本法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则为准”的规则,向同意计划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对上一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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