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0:1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处理销赃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
(1994年11月24日(94)沪检办1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说结合本市当时查办销赃违法违法案子中的详细问题对处理销赃案子提出以下定见:
一、怎么确定销赃罪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别人违法所得的赃物而代为出售的行为代为出售既包含代违法分子将赃物卖给别人也包含向违法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违法分子事前通谋过后对赃物进行出售或许收购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二、怎么确定销赃罪中的“明知”
确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依据案子的客观事实详细分析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明知是违法所得”:
(一)出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出产设备的;
(二)贱价成交商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宝贵耐用消费品的;
(三)一次性很多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约束流转物品的
三、怎么确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
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能够追查刑事责任:
(一)一次买受赃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屡次买赃累计数额巨大的;
(三)曾因偷盗、销赃、窝赃等产业型违法被判处过惩罚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曾因偷盗、销赃、窝赃被劳动教养解教后三年内或许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处罚后一年内又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违法获得的赃物而向其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
(一)赃物下落不明无法追缴的但有行为人的供述和有关人员证言并能够彼此印证的也可确定
(二)销赃、买赃行为情节细微契合上海市劳动教养处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能够收留劳动教养或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赃物数额的确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