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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车主是否可获车辆贬值费等车辆损失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23:57
财产丢失一般是以修正为准则的,发作交通事端后,关于被损车辆一般判定修正即可,车辆修正后可以持续运用,但部分车辆的安全性、驾驭功能可能会下降,因而,无过错的车主提出了新的补偿项目——车辆价值下降费。北京最近的一次判定中支撑了这一诉讼请求,这种补偿项目在今后是否能持续得到认可,并成为一种常规,还需要时刻的查验和各地法院判定的支撑。
【事例】
北京一被撞车主取得价值下降费补偿——摘自我国听讼网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驭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进在德外大街时,忽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好撞到由南向北行进的易先生的捷达桥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确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端负全责。王某地点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经审理:
一审法院支撑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因为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使驾车外出的,归于职务行为,事端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补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当补偿职责时,应承当垫支职责。
尽管被撞捷达桥车后经修补康复运用,修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以为,在此次事端中,因为车辆被撞,虽经修补但车辆的功能下降,通过评佑车辆价值下降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丢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佑费合计20710元应得到补偿。因而,起诉至法院。
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补偿易先生的车辆价值下降费,上诉至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院经审理以为,补偿车辆价值下降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补偿以补偿悉数丢失为准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正,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驭功能下降,给其形成的丢失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而,该公司及齐某应补偿对方的车辆价值下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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