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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21:22

天津住宅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方针依据《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方针,经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审议经过,现将住宅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告诉如下:一、调整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住宅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方针有什么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天津住宅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方针
依据《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方针,经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审议经过,现将住宅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调整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7月1日起,本市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员工个人月均薪酬总额,调整为员工个人月均薪酬总额。单位和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坚持不变,仍为各11%。
(二)员工薪酬总额依照国家核算部分规则的薪酬总额核算口径核定。
(三)度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越18180元。
(四)单位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选用和新调入的员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选用或调入之月起至6月的月平均薪酬总额。
二、进步、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缓缴住宅公积金
(一)单位可依据本身经济状况,请求进步度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缴存份额最高为单位和员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最高份额,将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分规则履行。
(二)企业上一年度亏本且员工月平均薪酬低于6060元,可请求下降度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单位和员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接连亏本,且、单位员工月平均薪酬别离低于2180元、2424元的,可请求缓缴住宅公积金。经赞同缓缴住宅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依照规则或赞同的缴存份额补缴缓缴的住宅公积金。
(四)单位请求进步、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缓缴住宅公积金,须经本单位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工会)评论赞同,并在处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材料到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分中心或处理部处理请求手续。
三、实在加强对住宅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作业的领导
调整住宅公积金缴存额作业方针性强,联系员工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仔细填写员工住宅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厉依照国家核算部分规则的核算口径核定员工薪酬总额,确认缴存基数,仔细履行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份额上、下限规则,核实单位住宅公积金挂号信息,确保住宅公积金缴存额顺畅调整。
四、本告诉有效期自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宅公积金缴存方针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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