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询问证人地点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6:18
在侦办活动中,问询证人是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取证办法,但在实践中,常常遇到因各种原因证人不肯在其单位、住处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到上述地址做证等状况。可是,为了办案,问询证人又有必要进行,这样,侦办人员一方面要想方设法取证,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取证地址的合法性。因而,问询证人的地址问题,就成了侦办作业中常常遇到,也常常困扰侦办人员问询证人的一个法律问题。现就问询证人的地址问题谈几点浅显的观点。
所谓证人,便是指凡知道案子状况而被告诉到案作证的人,但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谓问询证人,便是指司法作业人员向知情人查明案子,证明违法的重要侦办办法。其使命便是经过对知情人的问询,获得能够作为依据的证言,核对其他依据,查明悉数案子现实。问询证人事先应做好预备,要拟定提纲,确认人员,挑选好恰当的时刻、地址。而问询的地址是否恰当直接关系着获得的证言是否合法,也关系着证人能否客观地、充分地照实供给证言。因而,关于问询证人的地址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清晰的规则,即:侦办人员问询证人,能够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许住处进行,可是有必要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分,也能够告诉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供给证言。1998年元月19日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7条中依据刑事诉讼法对问询证人的地址做了规则(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则“侦办人员问询证人,能够在现场进行,也能够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许证人提出的地址进行,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告诉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供给证言。在现场问询证人,应当出示作业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许证人提出的地址问询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问询证人应当单个进行。”)侦办人员问询证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刑诉法修正后变更为124条)的规则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址。履行这个规则时,在实践中呈现了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是问询证人是否有必要在其住处、所在单位、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侦办人员在其他地址获取的证人证言是否合法?二是侦办人员能否以只能在这四个地址问询为由,要求证人有必要到这四个地址承受问询?下面我分二个方面谈一下我对以上两个问题的知道。
一、从六部委“规则”的字面意思谈问询证人的地址问题
该“规则”第17条规则:刑事诉讼法第97条刑诉法修正后变更为124条)规则:“侦办人员问询证人,能够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许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分,也能够告诉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供给证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址,”。对此咱们能够这样了解:是证人“能够”、“也能够”到这四个当地承受问询,也能够不到这四个当地承受问询。这样,咱们侦办人员在其他当地获得的证人证言最少说不是违法的。所以,侦办人员让证人有必要到这几个地址承受问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若侦办人员将问询证人的地址了解为只能到这四个地址问询而强即将证人带到这四个地址进行问询,正是利用职权侵略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行为,轻则违纪,重则违法。从这一点咱们不难看出,这条规则实践是为了保证证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略。
所谓证人,便是指凡知道案子状况而被告诉到案作证的人,但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谓问询证人,便是指司法作业人员向知情人查明案子,证明违法的重要侦办办法。其使命便是经过对知情人的问询,获得能够作为依据的证言,核对其他依据,查明悉数案子现实。问询证人事先应做好预备,要拟定提纲,确认人员,挑选好恰当的时刻、地址。而问询的地址是否恰当直接关系着获得的证言是否合法,也关系着证人能否客观地、充分地照实供给证言。因而,关于问询证人的地址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清晰的规则,即:侦办人员问询证人,能够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许住处进行,可是有必要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分,也能够告诉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供给证言。1998年元月19日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7条中依据刑事诉讼法对问询证人的地址做了规则(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则“侦办人员问询证人,能够在现场进行,也能够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许证人提出的地址进行,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告诉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供给证言。在现场问询证人,应当出示作业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许证人提出的地址问询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问询证人应当单个进行。”)侦办人员问询证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刑诉法修正后变更为124条)的规则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址。履行这个规则时,在实践中呈现了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是问询证人是否有必要在其住处、所在单位、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侦办人员在其他地址获取的证人证言是否合法?二是侦办人员能否以只能在这四个地址问询为由,要求证人有必要到这四个地址承受问询?下面我分二个方面谈一下我对以上两个问题的知道。
一、从六部委“规则”的字面意思谈问询证人的地址问题
该“规则”第17条规则:刑事诉讼法第97条刑诉法修正后变更为124条)规则:“侦办人员问询证人,能够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许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分,也能够告诉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供给证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址,”。对此咱们能够这样了解:是证人“能够”、“也能够”到这四个当地承受问询,也能够不到这四个当地承受问询。这样,咱们侦办人员在其他当地获得的证人证言最少说不是违法的。所以,侦办人员让证人有必要到这几个地址承受问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若侦办人员将问询证人的地址了解为只能到这四个地址问询而强即将证人带到这四个地址进行问询,正是利用职权侵略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行为,轻则违纪,重则违法。从这一点咱们不难看出,这条规则实践是为了保证证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