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之评析——兼展望中国大陆之个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01:06
要害词:债款整理个人破产自然人破产重整清算
内容提要:晚近因为经济开展、消费形状之改变,跟着信用准则之扩展开展,不管企业法人抑或自然人,担负多重债款而无力清偿之景象,已成为严峻之社会问题,有鉴于台湾地区及我国大陆在自然人债款整理法制之议题仍处于法制之重生阶段,本文爰剖析台湾地区《顾客债款整理法令》之相关准则,期能作为两岸未来增修法规之比较参阅。
一、前语
晚近因为经济开展、消费形状之改变,跟着信用准则之扩展开展,不管企业法人抑或自然人,担负多重债款而无力清偿之景象,已成为严峻之社会问题。怎么整理种多重债款,使其能解放而重建经济、社会生活,实为世界各国当时甚为重要之议题。但是,就此议题之了解上,各国因其民意、立法沿革等不同布景,致使立法形式、用语各有不同,也因而极易形成了解上之困难。[1]是以本文爰界说债款整理”之方针,即指在其债款到期应偿付时,陷于清偿不能,或其财物小于负债之状况之债款人。[2]所谓债款整理法制”,即系处理债款人无力偿债时之法律准则,其内容应包含破产、清算”、重整、更生、债款调整”、宽和、债款洽谈”等各式不同准则。[3]
就自然人债款整理法制”之议题,美、日等其他国家均早已树立相关之机制。但是台湾地区及我国大陆,就此议题却一起处于法制之重生阶段,台湾地区因2005年年末迸发双卡风暴,于2006年4月由金管会先予推进债款洽谈机制”,为紧迫因应此社会经济状况之变迁,学者专家在不到一年之时刻,即完结《顾客债款整理法令草案》(简称消债法令或债清法令),此草案已于2007年7月11日发布,定于9个月后的2008年4月11日实施。[4]而我国大陆地区历经12年的屡次批改,总算在2006年8月27日经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惟该法仍将非法人安排及自然人”扫除在破产主体之外,跟着实践的开展及学界对此议题之高度重视,自然人债款整理法制”之议题,必然成为下一波之批改要点。是以,本文爰剖析台湾地区《顾客债款整理法令》之相关准则,期能作为两岸未来增修法规之比较参阅。
二、债款整理准则之方针与功用
(一)债款整理准则的方针
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债款整理法制立法攻略》榜首部分有用和高效率的债款整理法制的要害方针”的内容,首要包含以下九个方面:1.为商场供给确认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加。2.财物价值最大化;3.在清算和重组之间求得平衡;4.保证对境况附近的债款人的公正待遇;5.规矩及时、高效并公正地处理破产业务;6.保全破产产业以便公正分配给债款人;7.保证有一部鼓舞搜集和供给材料的有透明度和可猜测的破产法;8.供认原已存在的债款人的权力,就优先债款的排序确认清晰的规矩;9.树立跨国界破产的结构。[5]
(二)债款整理准则的功用
不管自然人或法人,于社会经济上皆为经济个别,倘其个人之债款已不能清偿时,并非仅单触及己身,若债款人之经济状况继续恶化,债款人之财物无法取得清偿而继续恶化,将对其他个人或企业呈现连锁影响,导致连串社会经济问题。债款整理准则之意图在于追求债款人经济复苏更生”及债款人公正受偿之两层机能”,因而债款整理法制其有构筑社会经济防火墙之功用,以平缓社会经济状况之恶化。
三、自然人债款整理法制之形状
剖析各国债款整理法制之立法可分为三种形状:[6]
(一)清算型(liquidation)
也便是根据法定程序变卖债款人所具有的悉数产业后,依照债款份额均匀分配给各债款人。此种准则的长处在于能一举处理债款人与一切债款人世的债款清偿联系,缺陷是对债款人而言,一旦将一切产业变价,要从一无一切至重整旗鼓将有相当之困难。详细法制如美国破产法第七章清算,日本破产法及台湾地区破产法第三章破产。[7]
内容提要:晚近因为经济开展、消费形状之改变,跟着信用准则之扩展开展,不管企业法人抑或自然人,担负多重债款而无力清偿之景象,已成为严峻之社会问题,有鉴于台湾地区及我国大陆在自然人债款整理法制之议题仍处于法制之重生阶段,本文爰剖析台湾地区《顾客债款整理法令》之相关准则,期能作为两岸未来增修法规之比较参阅。
一、前语
晚近因为经济开展、消费形状之改变,跟着信用准则之扩展开展,不管企业法人抑或自然人,担负多重债款而无力清偿之景象,已成为严峻之社会问题。怎么整理种多重债款,使其能解放而重建经济、社会生活,实为世界各国当时甚为重要之议题。但是,就此议题之了解上,各国因其民意、立法沿革等不同布景,致使立法形式、用语各有不同,也因而极易形成了解上之困难。[1]是以本文爰界说债款整理”之方针,即指在其债款到期应偿付时,陷于清偿不能,或其财物小于负债之状况之债款人。[2]所谓债款整理法制”,即系处理债款人无力偿债时之法律准则,其内容应包含破产、清算”、重整、更生、债款调整”、宽和、债款洽谈”等各式不同准则。[3]
就自然人债款整理法制”之议题,美、日等其他国家均早已树立相关之机制。但是台湾地区及我国大陆,就此议题却一起处于法制之重生阶段,台湾地区因2005年年末迸发双卡风暴,于2006年4月由金管会先予推进债款洽谈机制”,为紧迫因应此社会经济状况之变迁,学者专家在不到一年之时刻,即完结《顾客债款整理法令草案》(简称消债法令或债清法令),此草案已于2007年7月11日发布,定于9个月后的2008年4月11日实施。[4]而我国大陆地区历经12年的屡次批改,总算在2006年8月27日经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惟该法仍将非法人安排及自然人”扫除在破产主体之外,跟着实践的开展及学界对此议题之高度重视,自然人债款整理法制”之议题,必然成为下一波之批改要点。是以,本文爰剖析台湾地区《顾客债款整理法令》之相关准则,期能作为两岸未来增修法规之比较参阅。
二、债款整理准则之方针与功用
(一)债款整理准则的方针
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债款整理法制立法攻略》榜首部分有用和高效率的债款整理法制的要害方针”的内容,首要包含以下九个方面:1.为商场供给确认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加。2.财物价值最大化;3.在清算和重组之间求得平衡;4.保证对境况附近的债款人的公正待遇;5.规矩及时、高效并公正地处理破产业务;6.保全破产产业以便公正分配给债款人;7.保证有一部鼓舞搜集和供给材料的有透明度和可猜测的破产法;8.供认原已存在的债款人的权力,就优先债款的排序确认清晰的规矩;9.树立跨国界破产的结构。[5]
(二)债款整理准则的功用
不管自然人或法人,于社会经济上皆为经济个别,倘其个人之债款已不能清偿时,并非仅单触及己身,若债款人之经济状况继续恶化,债款人之财物无法取得清偿而继续恶化,将对其他个人或企业呈现连锁影响,导致连串社会经济问题。债款整理准则之意图在于追求债款人经济复苏更生”及债款人公正受偿之两层机能”,因而债款整理法制其有构筑社会经济防火墙之功用,以平缓社会经济状况之恶化。
三、自然人债款整理法制之形状
剖析各国债款整理法制之立法可分为三种形状:[6]
(一)清算型(liquidation)
也便是根据法定程序变卖债款人所具有的悉数产业后,依照债款份额均匀分配给各债款人。此种准则的长处在于能一举处理债款人与一切债款人世的债款清偿联系,缺陷是对债款人而言,一旦将一切产业变价,要从一无一切至重整旗鼓将有相当之困难。详细法制如美国破产法第七章清算,日本破产法及台湾地区破产法第三章破产。[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