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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见证人的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7:32
口头遗言在什么状况下可以立呢,口头遗言的法令效能是怎么样的,口头遗言有必要详细哪些条件才会有法令效能呢,口头遗言的证明人的要求是怎么样的,口头遗言的证明应该具有哪些东西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口头遗言的见证人的要求:
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联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过后将见证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及时追记,交遗言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许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则,“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依据这一规则,口关遗言的要件有:(1)只要在危殆状况下才干选用。所谓“危殆状况”是指来不及选用其它遗言方法立遗言的某种状况,一般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只罹难、战役、流行症阻隔以及飓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状况。(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联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过后将见证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及时追记,交遗言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许基层组织。(3)当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来得及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方法缔结遗言的,口头遗言天然损失遗言的法令效能。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则,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
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从该规则可以看出,口头遗言一定是在立遗言人呈现了危殆状况,如出人意料的疾病、事端等形成其或许有生命危险,在此景象下法令不能过多的敌对遗言人课以过多的要求,只要是其实在意思的表明即取得法令的认可。鉴于是否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只能经过别人经过回忆的方法传达,而这种方法具有不稳定性和随意串改的或许,故法令要求有两名无利害联系的见证人。因而,当事人需求留意,白叟不在危殆状况下,作出产业处置的口头遗言是没有用能的,应当让白叟经过其他方法缔结遗言,以保证白叟的遗愿在百年后可以完成,防止呈现兄弟姐妹之间抢夺遗产而反目成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则了“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口头遗言有必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刚才有法令效能:
一、口头遗言只能在危殆状况下“缔结”。法令规则只要在这种状况下立的口头遗言才有法令效能。
二、若“危殆状况免除”而立遗言人没有逝世的,口头遗言即失效。假如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言人经抢救而康复了选用其他立遗言的才能的,那么该口头遗言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法立下遗言。
三、口头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人:(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
“有利害联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六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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