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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1:39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公民或安排的针对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那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将针对这一问题为我们进行详细介绍,期望可以协助我们。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子。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子上与其他诉讼的差异。刑事诉讼处理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处理的是民商事权益胶葛的问题,而行政诉讼处理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行政办理过程中发作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经过审判方法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和途径的差异。在我国,行政争议的处理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经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检查以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间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为详细行政行为,检查的底子意图是保证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损害。这就决议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方法和裁判方法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子不得以调停方法结案;证明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当;行政诉讼的裁判以吊销、保持判定为首要方法等。
(4)行政诉讼是处理特定规模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处理一切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的约束。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处理的行政争议只能经过其他的救助途径处理。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稳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办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办理中的办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两边的诉讼位置是稳定的,不答应行政主体作为原告申述行政办理相对方。这个特色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两边当事人均为相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稳定性,答应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子中答应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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