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5:40
地役权是为了让自己的不动产更好运用,与其他不动产运用人和谐,运用他们不动产的权力。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地役权的转让是不能独立进行的,只能依附于不动产上,那么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起转让是怎么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起转让是怎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别离而独自转让,它有必要跟着需役地的运用权搬运而一起搬运。当需役地的运用权发作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作转让。
地役权的相关规定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当需役地的运用权发作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作转让。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起转让是怎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别离而独自转让,它有必要跟着需役地的运用权搬运而一起搬运。当需役地的运用权发作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作转让。
地役权的相关规定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当需役地的运用权发作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作转让。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