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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有几种类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7:43
依据《侵权职责法》的规则,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医疗危害职责有三种:未尽奉告职责的职责、未尽医治职责的职责、未尽维护隐私的职责,下面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这三种医疗危害职责的相关法条规则及相应的解说。
医疗危害职责有哪几种类型
《侵权职责法》: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向患者阐明病况和医疗办法。需求施行手术、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阐明医疗危险、代替医疗计划等状况,并获得其书面赞同;不宜向患者阐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阐明,并获得其书面赞同。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职责,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未尽到与其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医治职责,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其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师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假如某个医师不能决断就应及时恳求会诊;假如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担任的前提下,活跃的联络其他力气或转院医治。是否在医治活动中尽到与其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医治职责,将是法院在案子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其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医治职责,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所以:医疗危害职责能够分为三类:未尽奉告职责的职责、未尽医治职责的职责、未尽维护隐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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