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间的股权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8:38
母子间的股权胶葛怎么处理?
200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起落判现已数年、曾在沪上广为颂扬的“母子股权胶葛”案,经由上海市高院应勇院长签字裁决,指定二中院进行再审。
引人重视的是,这是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修订的民诉法于本年4月施行后,上海查看机关经仔细检查,由市查看院提起的民事抗诉案子。
案起“股权转让”
本案当事主角王女士和徐先生系母子。
依据王女士和徐先生之间的母子联系,各股东均将各自私章交徐并托付其处理公司建立手续;公司建立后,王女士和杨先生别离担任营销和技能,王女士的儿子徐先生及儿媳则于1997年离任后来公司作业,徐在母亲指导下处理出产事务,儿媳则处理经销和财政。据王女士称,因为她常常要到台湾省亲,因而公司公章、证照及一切股东个人私章均交由儿子媳妇保管。
通过5年斗争,方欣公司的机电产品在业界已有较高知名度,占有安稳的市场份额,1999年度公司已累积财物数百万元。
在公司事务不断增加的表象之下,后来继续数年的争论早在2000年头即埋下祸端。当年3月,方欣公司为处理股权改变及法定代表人改变挂号,向工商部门递送《股权转让协议书》、两份《股东会议》、《规章修正案》等一系列文件,内容为:吴、杨二股东将各自股权悉数转让给徐先生,王女士也将自己所持股权的11%转让给儿子,公司的股东改变为徐、王两人,徐占股60%,王女士占股40%,法定代表人也改变为徐先生。在《股权转让协议书》和两份《股东会议》文件上,盖有各股东的私章和公司印章,公司规章修正案等文件则盖有王、徐两人私章及公司印章。而在2003年5月,方欣公司为处理公司增资和股权份额改变再次向工商部门递送股东会议及公司规章修正案等文件,内容为:由徐增资50万,公司资本金由50万增加到100万,徐先生的出资份额为80%,王女士为20%,上述文件除印章外还有王、徐的签名。
上述的公司严重变故,王女士直到2003年9月方知端倪。王女士以为,这一切,都是自己的儿子、儿媳使用公司实践处理人的便当故意而为,是一场为抢夺公司财产权和控制权而策划的“公司政变”,而她和别的两位股东却一向被亲情和信任所遮盖。
母亲两审败诉
2004年7月,王女士将儿子徐先生告到上海虹口区法院,以一切文件均未经股东签名盖章为由,诉请法院承认2000年3月及2003年5月的相关公司文件无效。方欣公司的别的两名原始股东杨先生和吴先生也诉称,其从未转让过公司股权,也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从没参加过股东会议,更未收到过股权转让金。
依据王女士的请求,法院托付司法部司法判定中心对2003年5月间的相关文件上呈现的王女士签名进行笔迹判定,定论为“不是同一人所写”。法院据此承认2003年5月所作相关公司文件无效。
因为王女士、杨先生无法举证“股东会议抉择”、“股东转让协议”上印章非本人所盖,承认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请未获支撑。
2005年6月,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而王女士与徐先生均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上海市二中院下达终审判定,以为原审“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相”犹待再审
终审落判后,王女士既为母子反目而以泪洗面,又为有口难辩而心存不甘。她曾向法院请求再审,但遭驳回;2007年9月,又向虹口区查看院提出申述,虹口检方检查后作出民事查看立案决议,之后又经市二分检检查,提请市查看院提起抗诉。
2008年7月28日,让王女士一度堕入失望的这起“母子股权胶葛”案总算山穷水尽,市查看院正式向市高院提出抗诉。7月31日,市高院由院长应勇签字作出裁决:指令上海市第二中院再审;间断原判定履行。
200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起落判现已数年、曾在沪上广为颂扬的“母子股权胶葛”案,经由上海市高院应勇院长签字裁决,指定二中院进行再审。
引人重视的是,这是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修订的民诉法于本年4月施行后,上海查看机关经仔细检查,由市查看院提起的民事抗诉案子。
案起“股权转让”
本案当事主角王女士和徐先生系母子。
依据王女士和徐先生之间的母子联系,各股东均将各自私章交徐并托付其处理公司建立手续;公司建立后,王女士和杨先生别离担任营销和技能,王女士的儿子徐先生及儿媳则于1997年离任后来公司作业,徐在母亲指导下处理出产事务,儿媳则处理经销和财政。据王女士称,因为她常常要到台湾省亲,因而公司公章、证照及一切股东个人私章均交由儿子媳妇保管。
通过5年斗争,方欣公司的机电产品在业界已有较高知名度,占有安稳的市场份额,1999年度公司已累积财物数百万元。
在公司事务不断增加的表象之下,后来继续数年的争论早在2000年头即埋下祸端。当年3月,方欣公司为处理股权改变及法定代表人改变挂号,向工商部门递送《股权转让协议书》、两份《股东会议》、《规章修正案》等一系列文件,内容为:吴、杨二股东将各自股权悉数转让给徐先生,王女士也将自己所持股权的11%转让给儿子,公司的股东改变为徐、王两人,徐占股60%,王女士占股40%,法定代表人也改变为徐先生。在《股权转让协议书》和两份《股东会议》文件上,盖有各股东的私章和公司印章,公司规章修正案等文件则盖有王、徐两人私章及公司印章。而在2003年5月,方欣公司为处理公司增资和股权份额改变再次向工商部门递送股东会议及公司规章修正案等文件,内容为:由徐增资50万,公司资本金由50万增加到100万,徐先生的出资份额为80%,王女士为20%,上述文件除印章外还有王、徐的签名。
上述的公司严重变故,王女士直到2003年9月方知端倪。王女士以为,这一切,都是自己的儿子、儿媳使用公司实践处理人的便当故意而为,是一场为抢夺公司财产权和控制权而策划的“公司政变”,而她和别的两位股东却一向被亲情和信任所遮盖。
母亲两审败诉
2004年7月,王女士将儿子徐先生告到上海虹口区法院,以一切文件均未经股东签名盖章为由,诉请法院承认2000年3月及2003年5月的相关公司文件无效。方欣公司的别的两名原始股东杨先生和吴先生也诉称,其从未转让过公司股权,也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从没参加过股东会议,更未收到过股权转让金。
依据王女士的请求,法院托付司法部司法判定中心对2003年5月间的相关文件上呈现的王女士签名进行笔迹判定,定论为“不是同一人所写”。法院据此承认2003年5月所作相关公司文件无效。
因为王女士、杨先生无法举证“股东会议抉择”、“股东转让协议”上印章非本人所盖,承认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请未获支撑。
2005年6月,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而王女士与徐先生均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上海市二中院下达终审判定,以为原审“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相”犹待再审
终审落判后,王女士既为母子反目而以泪洗面,又为有口难辩而心存不甘。她曾向法院请求再审,但遭驳回;2007年9月,又向虹口区查看院提出申述,虹口检方检查后作出民事查看立案决议,之后又经市二分检检查,提请市查看院提起抗诉。
2008年7月28日,让王女士一度堕入失望的这起“母子股权胶葛”案总算山穷水尽,市查看院正式向市高院提出抗诉。7月31日,市高院由院长应勇签字作出裁决:指令上海市第二中院再审;间断原判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