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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辩护人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2:57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矩,我国辩解人的权力首要有:
1.辩解人有权依据现实和法令,独立进行辩解。辩解人依据自己对现实的确定和对法令的了解,独立进行辩解,其他任何机关,包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集体、个人,都无权干与。
2.会晤通讯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矩,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申述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在审判阶段,辩解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现实的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通讯。
本案的诉讼文书是指包含立案决议、采纳强制办法的法令文书、通缉令和申述定见书等。技术性判定资料就是指判定结论。所谓本案所指控的犯罪现实的资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自诉案子应是指刑事自诉状及相关依据;人民检察院不申述,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检察院移交给人民法院的檀卷也应答应查阅;公诉案子是指有清晰指控犯罪现实的申述书、相关依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依据复印件或许相片等。首要依据复印件或许相片,是指对案子科罪量刑有决议含义的依据复印件或许相片。
3.调查取证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矩,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而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其他辩解人则没有这项权力。
4.提出辩解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矩,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托付的人的定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托付的辩解人在检查申述阶段就有权为托付人辩解。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子的审判阶段,辩解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曾经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6.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在法庭调查阶段,辩解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向被告人提问;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对证人、判定人提问;法庭审理中,辩解人有权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请求重判定或许勘验。法庭争辩阶段,辩解人能够依据和案子状况发表定见而且能够和控方打开争辩。
7.经被告人赞同,提出上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1肋条规矩,被告人的辩解人,经被告人赞同,能够提出上诉。即辩解人经被告人赞同,有权对第一审没有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或裁决提出上诉。
8.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辩解人有权要求革除强制办法。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辩解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革除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开释、革除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或许依法改动强制办法。
9.回绝辩解权。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矩,回绝辩解的景象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绝辩解人持续辩解;另一种回绝辩解是指辩解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行为。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矩:律师承受托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回绝辩解或许署理,但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使用律师供给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许托付人隐瞒现实的,律师有权回绝辩解或许署理。
10.署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述。
11.辩解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略。
实践中,律师完成上述诉讼权力还存在如下问题:
(1)律师在侦办阶段请求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困难重重;检查申述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仍有检察官和法官在场,且会晤经常遭到在场司法人员的无理干与,以至于打断说话或当场决议撤销会晤,辩解人的法定的会晤权缺少确保;
(2)有些当地的公安看守所往往在律师会晤室内装置监控设备,监督律师会晤托付人的言行,表现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不信任;
(3)律师的阅卷权得不到有用的确保,立法上和实践中都遭到了严厉约束,大大地削弱了辩解律师的诉讼功能。
(4)律师调取证权难以确保,使得律师无法正常地搜集所必需的依据资料;
(5)检查申述阶段,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听取辩解律师的定见;
(6)律师底子无法替在押犯罪嫌疑人申办取保候审手续。对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采纳实在办法予以纠正。
辩解人的首要责任是:
1.辩解人有责任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恪守看守场所的规矩。
3.参与法庭审判时要恪守法庭规矩。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供给的证人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
5.辩解律师和其他辩解人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藏匿、消灭、伪造依据、不得要挟、诱惑证人改动证言或许作伪证及进行其他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不然,应当依法追究法令责任。刑法第306条规矩,在刑事诉讼中,辩解人消灭、伪造依据,要挟、诱惑证人违反现实改动证言或许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辩解人应当向法院出示依据,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判定人的判定结论和其他作为依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别的,依据律师法第33、35、36、42条以及第29条第2款的规矩,辩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实行以下法定责任:
(1)不得私自承受托付,私自向托付人收取费用,收受托付人的资产,也不得使用供给法令服务的便当承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
(2)不得违犯规矩会晤法官、检察官;
(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许受贿、或许指派、诱导当事人受贿;
(4)不得供给虚伪依据,隐瞒现实或许要挟、诱惑别人供给虚伪依据隐瞒现实以及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依据;
(5)不得搅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保存实行辩解责任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走漏当事人的隐私;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解人;
(8)有必要依照国家规矩承当法令援助责任,尽职尽责,为受援人供给法令服务;
(9)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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