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分公司做担保人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3:27

事例:某甲集团公司因运营需求向银行请求告贷5000万元,由乙公司和丙集团公司部属的分公司丁公司供给确保担保。合同签定后,银行信贷人员发现丁分公司在法令上归于受约束确保人,签定的担保合同或许无效。
分析:分公司能够作为确保人,此在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则。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则,“……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缘此,当分公司作为确保人向银行供给确保担保时,应实行必定的法令手续并契合必定的法令要求,否则会导致确保无效。
1、分公司能够作为确保人的法令依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规模内供给确保。”这是分公司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够对外供给确保担保的法令依据。因而,假如分公司欲对外担保,首先要获得公司的授权。假如分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但后来又获得了公司的授权,这种状况能够视为公司对分公司对外供给确保担保的行为的追认,其效能与事前获得公司的授权相同。一般应选用书面方法,先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就授权分公司对外供给确保担保构成抉择,然后由公司依据股东会或许董事会的抉择出具授权书。抉择由谁做出要看公司规章规则,规章没有规则,依据公司法的规则。
2、分公司对外供给确保担保的规模应在公司授权的规模之内。之所以需求获得授权是因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受到必定的约束,其对外供给的确保担保实践上是依据公司的授权,因而,其对外供给的确保担保的规模也应在公司的授权规模内,首要包含所担保的主债款的规模以及确保方法等。假如分公司对外供给确保担保超越公司的授权规模,则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许超出授权规模与债款人缔结确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许超出授权规模的部分无效,债款人和企业法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债款人无差错的,由企业法人承当民事职责。”超越公司授权部分的确保担保将无效,如授权担保40万,实践担保50万,则超越的10万元无效,分公司仅在40万元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公司授权不明,应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供给确保的,假如法人的书面授权规模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确保合同约好的悉数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此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规模应视为包含确保合同所约好的悉数债款和确保职责方法。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