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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是怎么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7:50
电子合同建立时刻与地址
电子合同建立时刻,是指电子合同开端对当事人发作法令约束力的时刻。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建立时刻便是电子合同的收效时刻,合同建立的时刻是对两边当事人发作法令效力的时刻。一般以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刻即为抵达收效的时刻。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则根本相同。[8]如收件人为接纳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体系,该数据体系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收到时刻。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体系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到时刻。关于什么是“进入”,笔者以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体系,其时刻应是在该信息体系内可投入处理的时刻,而不论收件人是否查看或许是否阅览传送的信息内容。
确认发送和接纳电子合同的时刻关于判别买卖建立和收效具有重要的含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仅仅做了准则性的规则。依据《合同法》和民事法令关系根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确认发送和接纳电子通讯时刻的默许规则为,在两边没有相反约好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体系就视为该信息现已被发送,假如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体系,则信息发送的时刻以最早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纳人的计算机体系,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刻便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刻。[9]在判别信息接纳时刻方面,假如电子信息的接纳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纳体系,则电子信息进入该体系的时刻即为信息接纳的时刻。
电子合同的建立地址,是指电子合同建立的当地。确认电子合同建立的地址涉及到发作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统辖及其适用法令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则,许诺收效的地址为合同建立的地址,选用电子意思表明方式缔结合同的收件人的首要经营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没有首要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明采纳的是“抵达主义”,所以规则以收到地址为合同建立的地址,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和特别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则,首要是因为电子买卖中收件人接纳或许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体系常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统辖区内,上述规则保证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址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络,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则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遍及买卖的特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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