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4:00
违背公司规章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用
依据《公司法》规则,股东会有权修正公司规章,只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即可。假定甲、乙、丙系一公司股东,三人洽谈一致达到股权转让协议,即便内容与公司原规章不一致,但该协议行为能够认定为三个股东经过股东会议抉择修正公司的规章,因而该份经三个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用。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规章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规章、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式的抉择,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依据《公司法》规则,股东会有权修正公司规章,只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即可。假定甲、乙、丙系一公司股东,三人洽谈一致达到股权转让协议,即便内容与公司原规章不一致,但该协议行为能够认定为三个股东经过股东会议抉择修正公司的规章,因而该份经三个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用。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规章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规章、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式的抉择,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