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有关征管问题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3:07发布部分:福建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地税政三[1999]25号各地(市)当地税务局:近接各地反映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一些征管问题,经研讨确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清晰前,暂按以下规则履行。一、对民间房子出典怎么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未经国家有权部分同意建立的典当组织处理典当手续而自行出典房子的,按同一地段同一层次的租金规范核定租金收入,由产权人按租金交纳房产税。二、对房子抵债的怎么征收房产税用房子抵债的,对产权清晰的由产权所有人交纳;对产权不清晰的由使用人交纳。三、在征收房产税时对自营和租借怎么界定对居民个人用私有房子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房子产权证、身份证名字共同的,或经营者归于房子产权人直系亲属的,可视为自有自营房产,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按租金计征房产税。四、关于供电合同印花税问题对发电厂(站)与电力公司签定的售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对电力公司与用户签定的供用电合同,即: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付出电费的合同,不归于印花税法令罗列的凭据,不该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