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22:07根本案情
于某生于1990年9月28日,2005年2月,于某到北京某公司作业, 2005年2月23日下午,于某的左臂被卷进车间机器内。经判定:于某已达到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伤残四级。
后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偿生活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假肢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判定费、门诊医治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等合计1142644元。公司则建议于某入厂时虚报年纪,称其其时并不知道于某不满16周岁,且于某因违规串岗导致受伤,其对事端发作有严重差错,不能同意承当补偿职责。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公司违背法律规则招聘未成年的于某入厂做工,现于某在该公司受伤致残,公司应补偿于某生活费、医治费、判定费、一次性补偿金等费用。于某要求公司补偿往后55年的假肢费及55年间装置假肢将出产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一节,因上述费用没有实践发作,现于某建议补偿,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公司补偿于某生活费、医治费、判定费、一次性补偿金等合计29万余元。
一审判定后,于某及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以为,按照国务院《制止运用童工规则》中关于“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必要核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概不得选用;选用童工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对伤残童工给予补偿”的规则,公司招聘于某的行为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则,现于某在公司受伤致残,故该公司除担负于某医治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用外,还应当给予于某相应的补偿。公司所述于某隐秘年纪、关于事端的发作本身负有差错,应承当相应职责的诉讼建议,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用。公司作为补偿义务人应付出于某残疾辅佐用具费,关于于某往后装置假肢所需付出的残疾辅佐用具费,公司亦应予以付出。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定:保持一审关于生活费、医治费、判定费、一次性补偿金等合计29万余元的判定,公司还应于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付出于某残疾辅佐用具费合计56万元。
律师点评:
一、劳作法、未成年人维护法都明令制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冲击接收童工的违法行为,也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国家对童工的工伤补偿采用了惩罚性规范,大大高于一般工伤及人身危害的补偿性规范。
1、企业要付出巨额的一次性补偿金,大大高于一般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则,用人单位不得运用童工,用人单位运用童工形成童工伤残、逝世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许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规范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据此,劳作部公布《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将一次性补偿金的规范清晰为: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年平均薪酬为补偿基数,一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补偿基数的1倍。(律师注:深圳市2004年度在岗员工年平均薪酬为31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