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抚养义务可以免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2:52
子女育婴权是爸爸妈妈对子女应当承当的职责,即便离婚后亦不可革除,对此,我国婚姻法有清晰的规则!
陈某与妻子朱某因爱情不好提出协议离婚,朱某起先坚决不赞同。陈某许诺单独育婴3岁的女儿婷婷长大成人,不要朱某负育婴费,并写入离婚协议后,朱某才牵强赞同离婚。离婚后,朱某改嫁,婷婷随陈某日子。
婷婷5岁时,陈某遇事故逝世,婷婷只得随爷爷奶奶日子。近两年来,爷爷奶奶因年迈体弱,再也无力育婴婷婷,他们屡次要求朱某承当育婴婷婷的职责,但朱某总搬出“离婚协议”予以回绝。婷婷无法只得将生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以为,爸爸妈妈均有育婴子女的职责,朱某不能凭离婚协议躲避对婷婷的育婴职责。法院依据婷婷的实际日子需求,结合朱某的经济负担才能,判定朱某每月交给婷婷育婴费350元。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则:“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育婴和教育的权力和职责。”朱某虽和陈某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且约好所生女儿婷婷由陈某单独育婴,这仅仅标明陈某抛弃要求朱某承当育婴费的权力,但对女儿婷婷来说,她并没有抛弃要求母亲承当育婴职责的权力。因而,只需女儿未成年,并且提出母亲要实行育婴职责的要求,朱某就依法负有育婴的职责,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推卸职责。所以当陈某逝世后,不管婷婷的爷爷奶奶有无育婴承当才能,作为生母的朱某都有育婴女儿的职责。
子女育婴权是指爸爸妈妈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力,是指爸爸妈妈有职责和职责对其子女进行育婴和监护。育婴有婚生的育婴与非婚生的育婴之分,在现实日子中因为各种原因的呈现与发作,导致爸爸妈妈对子女的育婴权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陈某与妻子朱某因爱情不好提出协议离婚,朱某起先坚决不赞同。陈某许诺单独育婴3岁的女儿婷婷长大成人,不要朱某负育婴费,并写入离婚协议后,朱某才牵强赞同离婚。离婚后,朱某改嫁,婷婷随陈某日子。
婷婷5岁时,陈某遇事故逝世,婷婷只得随爷爷奶奶日子。近两年来,爷爷奶奶因年迈体弱,再也无力育婴婷婷,他们屡次要求朱某承当育婴婷婷的职责,但朱某总搬出“离婚协议”予以回绝。婷婷无法只得将生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以为,爸爸妈妈均有育婴子女的职责,朱某不能凭离婚协议躲避对婷婷的育婴职责。法院依据婷婷的实际日子需求,结合朱某的经济负担才能,判定朱某每月交给婷婷育婴费350元。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则:“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育婴和教育的权力和职责。”朱某虽和陈某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且约好所生女儿婷婷由陈某单独育婴,这仅仅标明陈某抛弃要求朱某承当育婴费的权力,但对女儿婷婷来说,她并没有抛弃要求母亲承当育婴职责的权力。因而,只需女儿未成年,并且提出母亲要实行育婴职责的要求,朱某就依法负有育婴的职责,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推卸职责。所以当陈某逝世后,不管婷婷的爷爷奶奶有无育婴承当才能,作为生母的朱某都有育婴女儿的职责。
子女育婴权是指爸爸妈妈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力,是指爸爸妈妈有职责和职责对其子女进行育婴和监护。育婴有婚生的育婴与非婚生的育婴之分,在现实日子中因为各种原因的呈现与发作,导致爸爸妈妈对子女的育婴权得不到很好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