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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9:06

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束,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在破产产业分配现已进行结束或许债款人无产业可供分配,经管理人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破产清算程序到此结束的现实。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以为,破产清算程序不能久拖不决,应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快速结束。其原因首要在于,绵长的程序会添加各方当事人的费用本钱,并且还会使债款人特别是债款人,由于长时间处于“破产”过程中而心力交瘁。现代破产法承受的一个根本理念是,不只债款人应该尽快地得到公正清偿,并且债款人也应该尽快地从沉重的破产程序中早以得以摆脱。因而,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束意味着给债款人和债款人以及其他参与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故事划上了一个句号。在个人破产程序傍边,破产程序的结束还意味着债款的豁免或免除,意味着在商业竞赛中失利的诚笃的个人其商业生计的重新开始。总归,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束有多方面的含义,重要的是有必要确保程序结束的公正性、透明度与可救助性。基于此,各国破产法对清算程序结束的方法、先决条件以及应遵从的过程作了不同规则。
破产清算程序结束的方法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规则,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束应由法院以书面裁决的方法正式作出并予以布告。
有的国家的破产法规则,对破产产业应有一个决算陈述,即在债款人财物变现和分配后,由管理人招集债款人会议作出破产产业决算的陈述。
在破产产业的最终分配结束之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产业分配陈述,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结束破产程序。在债款人没有产业可供分配时,管理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裁决结束破产案子。人民法院查验事实后,也应当作出破产程序结束的裁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要求结束破产程序的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结束破产程序的裁决。人民法院裁决结束破产程序的,还应当予以布告。
破产程序结束后的有关事项
按破产法的规则,破产程序结束后还有以下事项:
1.在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结束破产程序的裁决,向债款人企业的原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
2关于债款人企业而言,在管理人处理完刊出挂号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除。
3.管理人于处理刊出挂号结束的次日起停止履行职务。可是假如还存在未结束的诉讼或许裁定的,管理人仍需求处理留传业务,并不能在此刻就停止履行职务。
4.关于债款没有得到清偿或许没有彻底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款人而言,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无权向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许股东提出偿债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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