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6:10
一、有必要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许与原物/原件相符:
1.依据/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依据的相片/录像/仿制品及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依据/书证是否经过辨认/判定;
3.依据的相片/录像/仿制品和书证的副本/仿制件:
A.是否由2人以上制造;
B.有无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件/原物寄存于何处的文字阐明及签名。
【提示】
①依据/书证品种:
A.原始依据:原物/原件为原始依据;
B.演示性依据:依据的相片/录像/仿制品以及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为演示性依据。
②依据/书证查看时触及三个层面问题:
A.依据/书证本身实在性问题:依据/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B.依据/书证存在性问题:依据/书证的相片/录像/仿制品及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所反映的原物/原件是否实践存在;
C.原始依据与演示性依据共同性问题:依据/书证的相片/录像/仿制品及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③对依据/书证的确证,能够经过辨认/判定的办法进行。
④对演示性依据的确证,需求查看依据的相片/录像/仿制品和书证的副本/仿制件:
A.是否由2人以上制造;
B.有无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件/原物寄存于何处的文集阐明及签名。
二、留意查看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和办法:
1.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办法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
2.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
3.笔录/清单是否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4.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称号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留意查看依据/书证的依据动态改动:依据/书证在搜集/保管/判定进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改动。
四、留意查看依据/书证与案子现实的相关性:即该依据与案子现实具有相关性/该依据使案子现实更有或许或更不或许。
1.依据/书证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
2.对现场留传与违法有关的具有查验判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依据据/痕迹/物品,是否经过DNA判定/指纹判定等判定办法与被告人或许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确定。
五、留意查看依据/书证的全面性:与案子现实有相关的依据/书证是否全面搜集。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规矩》新添加了“提取”为依据/书证的搜集办法及“提起笔录”具体规矩。
②查看和运用依据要求:
A.留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违法运用的东西/违法行为侵略的目标/违法留传下来的物品(违法留传下来的痕迹/违法留传下来的物品)/其他能够用来发现违法行为和查验违法人的存在物】;
B.正确认识依据在证明案子现实进程中的重要意义(一般归于直接依据);
C.正确掌握依据原物与原件的相片/录像/仿制品的联系:据以定案的依据应当是原物。相片/录像/仿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经判定证明为实在的/以其他办法确能证明其实在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审慎查看与确定依据;
E.要全面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2012]
第四章 证 据
第二节 依据、书证的查看与确定
第六十九条 对依据、书证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依据、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判定;依据的相片、录像、仿制品或许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造,有无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以及原物、原件寄存于何处的文字阐明和签名;
(二)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办法是否契合法令、有关规矩;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称号、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依据、书证在搜集、保管、判定进程中是否受损或许改动;
(四)依据、书证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对现场留传与违法有关的具有判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判定、指纹判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许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子现实有相关的依据、书证是否全面搜集。
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依据应当是原物。原物不方便转移,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许依法应当返还的,能够拍照、制造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相片、录像、仿制品。
依据的相片、录像、仿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的相片、录像、仿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判定为实在或许以其他办法确以为实在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获得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运用副本、仿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许更改痕迹不能作出合理解说,或许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书证的副本、仿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判定为实在或许以其他办法确以为实在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对与案子现实或许有相关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安排、指纹、脚印、笔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查验而没有查验,导致案子现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阐明状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弥补搜集、调取依据或许作出合理阐明。
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查看、搜寻进程中提取、扣押的依据、书证,未附笔录或许清单,不能证明依据、书证来历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办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勘验、查看、搜寻、提取笔录或许扣押清单上没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许对物品的称号、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依据的相片、录像、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仿制时刻,或许无被搜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三)依据的相片、录像、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没有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和原物、原件寄存地址的阐明,或许阐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依据、书证的来历、搜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说的,该依据、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查看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
第六条 对依据、书证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依据、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及书证的副本、仿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依据、书证是否经过辨认、判定;依据的相片、录像或许仿制品和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造,有无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件、原物寄存于何处的文字阐明及签名。
(二)依据、书证的搜集程序、办法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许清单;笔录或许清单是否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称号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依据、书证在搜集、保管及判定进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许改动。
(四)依据、书证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对现场留传与违法有关的具有查验判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依据据、痕迹、物品,是否经过DNA判定、指纹判定等判定办法与被告人或许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确定。
(五)与案子现实有相关的依据、书证是否全面搜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查看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和《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答记者问
五、问:《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二部分规矩了依据的分类查看与确定,与现行的法令和司法解说比较,这些规矩有哪些严重改动?
答:1996 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但关于依据准则的规矩仍比较准则,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履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矩虽必定程度上充分了依据规矩的具体内容,但缺少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满意司法实践的需求。与现行的法令和司法解说比较,《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二部分所规矩内容的严重改动首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榜首,清晰了关于显着违背法令和有关规矩获得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予以扫除。这是《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添加的新内容。包含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没有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依据、书证来历的;以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以暴力、要挟等办法获得的证人证言;作出判定结论的判定组织不具有法定的资历和条件,或许判定事项超出判定组织业务范围的;勘验、查看笔录存在显着不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的景象,而且不能作出合理解说或许阐明的等等,《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清晰规矩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确立了定见依据规矩。《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12条第3款规矩:“证人的猜想性、谈论性、揣度性的证言,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但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判别契合现实的在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定见依据的规矩。在处理死刑案子中清晰这一依据规矩,有利于标准证人照实供给他们所感知的案子现实的证明活动,防止将证人自己的猜想、谈论、揣度作为其感知的现实,然后对案子现实作出错误判别。
第三,进一步确立了原始依据优先规矩,清晰规矩不能反映原始依据、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许内容的仿制品、仿制件应予扫除。规矩这一规矩,意图在于促进侦办机关愈加努力地搜集最具有实在性的原始依据,然后更精确、及时地查明案子现实,完成实体公平。
第四,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依据规矩,规矩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景象。在处理死刑案子中规矩这一规矩,从实体上说,更有利于保证正确确定案子现实;从程序上说,更有利于保证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力。这一规矩显着强化了控辩两边特别是控方做好证人出庭作证作业的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