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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4:53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以下简称省《方法》),结合本市实践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
跨本市和出产流动性较大的作业在本市参与工伤保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本市从业人员均有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准则上实施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渐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市工伤保险作业,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伤保险业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区的工伤保险作业,其下设的经办组织详细承办本区的工伤保险业务。
财务、卫生、地税、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等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工伤保险相关的作业。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安全出产职责制,采纳必要方法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或许削减作业病损害。
从业人员发作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纳方法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当年未发作工伤事端或许工伤事端、作业病发作率在本市同作业中归于最低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予以奖赏。详细奖赏方法,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本市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开销、工伤发作率和作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承认工伤保险作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
工伤保险作业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的承认与调整,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卫生和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并予以发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经办组织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定的运营规模对应作业基准费率承认;用人单位踌作业运营的,依照高风险作业基准费率规范承认;用人单位实践运营规模与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定不一致的,以实践运营所对应的作业基准费率规范承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从业人员薪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由当地税务机关担任征收。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付出下列费用:
(一)工伤医疗费;
(二)恢复性医治费;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评残今后的日子护理费;
(六)丧葬补助金;
(七)抚恤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辅佐用具费;
(十)作业恢复费;
(十一)工伤事端防备费;
(十二)工伤确定查询费;
(十三)劳作能力判定费;
(十四)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其他费用。
前款规则的作业恢复费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但提取额不得超越结余额的30%;前款规则的工伤事端防备费、工伤确定查询费、劳作能力判定费的提取额,别离不超越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践征缴总额的8%、4%、4%。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储备金准则。储备金按每年工伤保险基金实践征缴总额的10%提取,直至累计留存总额到达年工伤保险基金实践征缴总额的30%止。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时,可由同级财务垫支。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的详细管理方法,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市财务部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三章工伤确定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二)作业时刻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
(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施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四)患作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景象。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灾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二)项景象的,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景象的,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则享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
(一)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延伸至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担负。
第十八条请求人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填写工伤确定请求表,并相应提交劳作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许其他树立劳作联系的有用证明、医疗组织确诊证明、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以为请求人提交的资料不彻底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补正。
第十九条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或许请求人补正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
第二十条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根据审阅需求能够对事端损伤进行查询核实,但依法取得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的在外。
第二十一条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守时,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
第二十二条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决议,并在作出工伤确定决议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确定决议送达请求工伤确定的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在将工伤确定决议送达请求工伤确定的从业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奉告劳作能力判定的请求程序。
第四章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的,应当进行劳作功能妨碍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的劳作能力判定。
劳作功能妨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日子自理妨碍分为3个等级。
劳作能力判定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由同级劳作保证、人事、卫生等部分以及工会组织、经办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判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
判定委员会依法树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五条工伤人员的劳作能力判定,能够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
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应当填写劳作能力判定请求表,并相应提交工伤确定定论、原始病历和确诊定论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在收到劳作能力判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的时限能够延伸30日。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应当及时送达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
专家组以为需求进一步进行医学查看的,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书面告诉工伤员工和用人单位。告诉医学查看至出具查看陈述的时刻不核算在判守时限内。
第二十七条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对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二十八条自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许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作变化的,能够提出劳作能力复查判定请求。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治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
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期不得超越12个月。工伤人员判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则享用伤残待遇。工伤人员罢工留薪期满后,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
第三十条工伤人员因日常日子或许作业需求,由与经办组织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以下简称协议医疗组织)提出,经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到签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佐用具装备组织装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和装备轮椅等辅佐用具,所需费用依照国家规则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
第三十一条工伤人员需求进行恢复性医治的,由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根据协议医疗组织提出的定见承认。医治期间所发作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
工伤人员已参与城镇员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在医治工伤期间发作的医治与工伤无直接相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依照城镇员工根本医疗保险的规则处理;未参与城镇员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员工医疗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受伤人员在工伤确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支;确定为工伤且契合工伤医疗规则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
受伤人员医治期间所发作的费用不契合国家规则的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规范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
第三十三条工伤人员现已判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需求日子护理的,其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付出。
日子护理费依照日子彻底不能自理、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日子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付出,其规范别离为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的50%、40%、30%。
第三十四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并依照《法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享用相关待遇。
工伤人员在收取伤残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自己应当以伤残补贴为基数,依照规则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和根本医疗保险费。扣除自己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和根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本市最低薪酬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户籍不在统筹区域的,能够依照规则长时间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也能够由自己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间断劳作联系、一起间断工伤保险联系后,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则一次性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依照《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则享用相关待遇,保存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组织恰当作业;难以组织作业的,依照《法令》的规则发给伤残补贴。
工伤人员在收取伤残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自己依照规则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工伤人员自己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本市最低薪酬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依照《法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三十八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用人单位依照省《方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则向工伤人员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处理工伤保险间断手续:
(一)工伤人员自己自愿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间断劳作联系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规则免除与工伤人员劳作联系的。
七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劳作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间断劳作联系的,由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则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一起处理工伤保险间断手续。
第三十九条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经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需求医治的,享用《法令》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则的工伤待遇。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因工逝世,其直系亲属依照《法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享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其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54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供养亲属的详细规模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第四十一条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参与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日子护理费依照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水平每年随之调整。
第四十二条因交通事端引起工伤或许从业人员工伤触及其他民事损伤补偿的,应当按规则讨取损伤补偿。用人单位或许工伤保险基金依照本方法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付出的,工伤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归还。
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或许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端发作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酬;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酬,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其供养亲属按月付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有困难的,能够预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依照《法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处理。
第四十四条工伤人员伤残等级、日子自理妨碍等级发作变化,经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复查,自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次月起,其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工伤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一)损失享用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承受劳作能力判定的;
(三)回绝医治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实施的。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兼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当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职责;原用人单位现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改变挂号。
用人单位实施承包运营的,工伤保险职责由从业人员劳作联系所在单位承当。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遭到工伤事端损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能够约好补偿方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被差遣出境作业,根据前往国家或许区域的法令应当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参与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联系间断;不能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联系不间断,依照本方法规则事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八条工伤人员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己或许其直系亲属向经办组织提出请求,井填写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表;其间,请求享用供养亲属抚恤待通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被供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街道办事处或许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日子来源的证明;
(三)校园出具的在校学生的学籍证明;
(四)民政部分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确定证明;
(五)养父母、养子女的法定证书;
(六)被供养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判定定论;
(七)其他相关资料。
经办组织应当自收到享用工伤保险待遇请求之日起2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许其供养亲属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阅。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奉告。
第六章法令职责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交纳工伤保险费或许私行间断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由当地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的规则,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不照实申报从业人员人数和薪酬总额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务例》的规则,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少缴薪酬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有关规则处以罚款。
因为用人单位给从业人员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形成工伤人员待遇下降的,共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但未参与的,或许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法令》的规则,责令改正;未参与工伤保险或许未按规则交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作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规则的工伤保险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直系亲属骗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或是医疗组织、辅佐用具装备组织骗得工伤保险基金开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依照《法令》的规则,责令交还,并处骗得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构成违法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供给依据,或许供给虚伪依据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分或许监察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形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工伤确定请求或许对工伤确定决议不服,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方法所称自己薪酬,是指从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薪酬。自己薪酬高于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300%的,依照员工均匀薪酬的300%核算;自己薪酬低于统筹区域员工均匀薪酬60%的,依照员工均匀薪酬的60%核算。
第五十七条2003年1月1日曾经发作的工伤,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现已作出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的,工伤待遇和付出途径依照原有规则实施;未作出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的,受伤从业人员能够请求劳作裁定或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一次性补偿。
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作的工伤,2004年1月1日曾经现已作出工伤确定的,工伤待遇按原付出规范、付出途径持续付出;2004年1月1日曾经未作出工伤确定,但依照《法令》和本方法规则的时限请求和完结工伤确定的,工伤待遇依照《法令》和本方法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方法的详细使用问题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解说。
第五十九条本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自2004年1月1日起起实施。
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市有关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享用等事项,依照本方法的规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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