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后达成多份离婚协议哪一份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5:36
离婚前后达到多份离婚协议,哪个才有用?
【法令问题】
我和陶某是协议离婚,离婚前后总共有3份协议。在第一份离婚协议里,咱们约好两边名下产业归各自一切,股票比例折价平分:股票归他,他付出我10万元补偿款。在一个月后签定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中约好,产业归各自一切,股票比例折价平分。我俩拿这份协议在民政局作了离婚挂号。离婚后陶某一向没按约好处理股份。5个多月后,由于股票行情不景气,我和陶某又达到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股票比例我不要,他自愿交给我10万元,30天内付清,也一向没有实行。现在他反悔了,说咱们早就达到了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现已挂号,折价平分又没有详细约好办法,想把这工作放放再说。我不知道咱们在离婚前后达到的这些协议哪个才是有用的?我还能要来这10万元吗?
【专家主张】
你的问题也是许多协议离婚的朋友都会遇到的问题,协议离婚往往都要阅历一个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进程,发生若干份离婚协议或是补充协议便家常便饭。依据法令规定,一般来说,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也便是你和陶某用以挂号离婚的第二份离婚协议,应该是具有最强的效能的,但这也不能机械了解,还需要结合详细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要,在民政局挂号存案的离婚协议并不是一锤子买卖,离婚后两边能够经过别的的约好来改动它。所以,尽管你和陶某达到的补充协议与第二份离婚协议内容对立,仍然是有用的。
再退一步说,即便没有补充协议,仅就前两份离婚协议来看,陶某所说的“没有详细约好折价平分的办法”也是不成立的。依据法令相关规定,假如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好得非常清楚,而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详细描绘,应该说曾经的离婚协议的约好是有用的。你和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离婚协议中都对切割股票比例作出了约好,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并没有底子的改动,仅仅第一份协议约好得更具有操作性,是有用的。
假如婚姻挂号机关对你们的产业问题没有履行,主张你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令问题】
我和陶某是协议离婚,离婚前后总共有3份协议。在第一份离婚协议里,咱们约好两边名下产业归各自一切,股票比例折价平分:股票归他,他付出我10万元补偿款。在一个月后签定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中约好,产业归各自一切,股票比例折价平分。我俩拿这份协议在民政局作了离婚挂号。离婚后陶某一向没按约好处理股份。5个多月后,由于股票行情不景气,我和陶某又达到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股票比例我不要,他自愿交给我10万元,30天内付清,也一向没有实行。现在他反悔了,说咱们早就达到了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现已挂号,折价平分又没有详细约好办法,想把这工作放放再说。我不知道咱们在离婚前后达到的这些协议哪个才是有用的?我还能要来这10万元吗?
【专家主张】
你的问题也是许多协议离婚的朋友都会遇到的问题,协议离婚往往都要阅历一个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进程,发生若干份离婚协议或是补充协议便家常便饭。依据法令规定,一般来说,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也便是你和陶某用以挂号离婚的第二份离婚协议,应该是具有最强的效能的,但这也不能机械了解,还需要结合详细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要,在民政局挂号存案的离婚协议并不是一锤子买卖,离婚后两边能够经过别的的约好来改动它。所以,尽管你和陶某达到的补充协议与第二份离婚协议内容对立,仍然是有用的。
再退一步说,即便没有补充协议,仅就前两份离婚协议来看,陶某所说的“没有详细约好折价平分的办法”也是不成立的。依据法令相关规定,假如在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好得非常清楚,而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详细描绘,应该说曾经的离婚协议的约好是有用的。你和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离婚协议中都对切割股票比例作出了约好,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并没有底子的改动,仅仅第一份协议约好得更具有操作性,是有用的。
假如婚姻挂号机关对你们的产业问题没有履行,主张你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