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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7:43
法律规矩,“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项权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但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这一规矩标志着代位权准则在我国的建立,是现行《合同法》的一大创新和奉献。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胪陈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与债款相等维护准则。欢迎阅览!
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与债款相等维护准则
代位权的传统理论中着重“入库规矩”,指依传统的债款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应先归入债款人的一般职责产业,然后再由债款人根据债的清偿规矩从债款人那里承受清偿。是债款相等维护准则的内涵要求。
浅谈债款人的代位权准则与债款相等维护准则
代位权的传统理论中着重“入库规矩”—— 所谓“入库规矩”,是指依传统的债款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应先归入债款人的一般职责产业,然后再由债款人根据债的清偿规矩从债款人那里承受清偿。传统意义上的债款人代位权,着重保全债款人的产业以期保证各个债款人能相等地受偿。也便是说,代位权实施的作用,并不是为了满意债款的完成,而是准备债款的完成,因此,有学者把它称之为强制执行的准备功用。
[1]实践上便是着重该准则对一切的债款人均为相等的维护,作为同一债款人的债款人,均应属位置相等者,这也是私法调整相等主体之间产业联系和人身联系的详细表现。根据代位权的行使而使债款人产业的添加,关于一切债款人均为归纳的担保,而非针对进行代位权诉讼的某些特定债款人。尽管在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的过程中,若干草案 均着重了代位权中债款人相等受偿的特色,但有学者 以为这一规矩也有一个问题,即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鼓励缺乏,详言之,债款人辛辛苦苦行使代位获得的效果,却由其他的债款人“搭便车”相等受偿,因此该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动机就会打上某种程度的扣头。
[2]韩世远先生还撰文证明“入库规矩” 的批改观念,引进债的抵消准则来证明我国代位权并未绝对地与入库规矩相悖,较之前种结论更具说服力,但不管哪种观念,在理论上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其丧命的缺点即损坏了债款相等性准则及合同相对性规矩。
本文以为应坚持入库规矩,以保证债款人的相等利益,这也是债款相等维护准则的内涵要求。
首要,在合同的保全中,债款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践把握、操控完成债款的产业,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行使代位权并不意味着能够优先受偿,而是为债款的完成创造条件。如日本民法及其判例及民法,均以为能够使债款人代为受领第三人对债款人的给付,但代为受领并非优先受偿,债款人有保存责任,代位权行使的私法上的效能直接归归于债款人,其标的仍为一般债款人的一起担保物。
其次,关于有学者提出的债款人的代位权诉讼使其他债款人的“搭便车”之说,此说欠妥,就好像破产恳求,先提出恳求的人并不能必定优先受偿相同,某一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并不意味着就必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假如以为代位权行使的成果不归归于债款人,直接地归归于债款人,将无异于使债款人代位权转化为债款人债款的法定移转,成果债款人并非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别人的权力,而是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自己的权力,明显有悖于代位权准则的根本意义。债款人若要满意自己的债款,需求别的采纳诉讼可强制执行的办法。
再次,从合同相对性观念而言,尽管理论上以为合同保全归于合同相对性的对外扩张或破例,而熟知合同相对性理论的人都应该知道,传统的民法理论上以为在代位权中债款人仅具有必定极限的恳求权或管理权,债款人行使权力的内容是恳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到期债款,直接保证债款人的债款。这实践上仍然是在遵循合同的相对性规矩,此行为对一切已届实行期的债款人而言都只是添加了债款完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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