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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退赃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5:03
在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贿的案子中,对退赃行为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能不能确认不退赃对按不按纳贿罪处分或许从轻、减轻处分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案发前退赃怎样确认?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案发前退赃怎样确认
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资产后,当与自己违法行为无关的人或事被查办,忧虑自己的纳贿现实被发现而主动退赃的景象,司法机关在认识上存在必定的不合。部分审判人员对比两高《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9条第2款“因本身或许与其纳贿有相关的人、事被查办,为粉饰违法而交还或许上交的,不影响确认纳贿罪”的规则,以为与此景象不同,对与己无相关的人或事被查办而主动退赃的行为以为是主动退赃,不是粉饰违法,不宜以纳贿罪论处。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直接影响了适用法令的一致。咱们以为,以上景象应确认为纳贿。
《定见》第9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资产后及时交还或许上交的,不是纳贿”的规则仅适用于行为人片面上没有纳贿成心的状况;而第2款的要点不在于是否“因本身或许与其纳贿有相关的人、事被查办”,而是交还或上交款物的意图是否“为粉饰违法”。假如行为人收受资产时有纳贿的成心,只是由于惧怕案发或许被惩办才施行交还、上交行为的,则不论是否有因与本身纳贿有关的人或事现已案发,或许已被列为侦办目标等详细客观现实的发作,均不影响纳贿违法的确认。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资产后,在有条件、有时间退交的状况下而未及时退交,纳贿已然构成既遂,后为粉饰违法才将资产交还,片面上并无悔改之意,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方针中“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宽适用规范。假如不区别详细景象,只需“在案发前主动交还或许照实阐明状况上交的”,都不以违法处理,必然给予纳贿人张望及侥幸心理误导,有或许放纵违法。
二、纳贿罪立案量刑规范
(一)个人纳贿罪的量刑规范
纳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根本相同。以纳贿数额和纳贿情节为规范,详细确认行为人的惩罚。
1、个人纳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2、个人纳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产业;
3、个人纳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纳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违法后有悔改体现、活跃退赃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免矛刑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屡次纳贿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纳贿数额处分。
情节较重,是指违法手法奸刁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纳贿行为给国家形成严重损失;或许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纳贿后又参加、支撑其他违法活动:缔结攻守同盟,毁掉罪证,拒不率直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纳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没有违背有关规则;行为没有给国家或团体形成严重损失;案发后率直交待现实通过,并退了赃物;或许有自首、建功体现等。
(二)个人纳贿罪立案规范
纳贿罪立案规范: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纳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因纳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成心刁难、挟制有关单位、个人,形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讨取资产的。
上述常识便是小编对“案发前退赃怎样确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纳贿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案发前退赃的确认有两种景象,假如是为防止处分才进行退赃的,应该确认为纳贿罪。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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