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21:49
独占行为确认规范是怎么样的,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材料,假如你想知道独占行为确认规范是怎么样的,跟着小编一同往下看吧,信任看过下文关于这方面的常识,必定会对“独占行为确认规范是怎么样的”有所了解。
独占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独占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不同,但都与竞赛有相关。依照一般逻辑,独占行为便是独占者的行为,可是法学上的独占行为是指排挤、束缚竞赛的行为,也称为反竞赛行为。不能简略地将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施行的行为视为独占行为,而不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施行的反竞赛行为却不视为独占行为。独占行为确认是一个运用经济学、法学常识判别的进程。独占行为的法定类型有三类,每类独占行为有可辨认的底子特征和可判别的构成要件。合理剖析规矩的运用对独占行为确认是必要的。破例与豁免在外规矩关于独占行为确认具有边界作用。
反独占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因为它是树立商场经济竞赛次序的底子法令。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历时13年的我国《反独占法》也将施行。该法的首要主旨是“防备和阻挠独占行为”,并用了不少条文针对不同体现的独占行为的判别和处理做出了规矩。从这个视点来看,我国《反独占法》便是制止独占行为之法。“经济宪法”的微观根底执行在对独占行为的界定、确认和处理上。可是,规矩的独占行为需求经过确认来完成,独占行为的现实判别与法令确认之间有何不同?法令确认的思想办法需求考虑许多要素怎么了解?制止的独占行为与豁免的独占行为的差异理由是什么?许多问题关于《反独占法》的施行和完善来说,值得研讨。
一、独占行为的理论解说与法令界定
独占行为与独占有密切联系。可是需求留意,独占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独占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不同,可是都与竞赛有相关。
在经济学理论中,独占与竞赛为一对范畴,独占是相关于竞赛而言的一种经济现象。一般是指一个厂商操控了某一产品商场。从工业安排理论关于商场结构差异来看,独占是不完全竞赛商场中的极点办法。(1)不完全竞赛商场包含独占竞赛、寡头独占、独家独占三种商场结构,从独占竞赛至独家独占,独占要素逐步增强。商场结构中的独占,可以有三种指向:一是指独占者,即独占、操控者,首要体现为独占安排。典型的独占安排在国外首要有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注:卡特尔,是指出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就出售条件,如出售价格、出售数量、出售规划以及利润分配等经过到达出售协议的办法构成的独占安排;辛迪加,是指出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就原材料收购和产品出售订立协议而构成的独占安排;托拉斯,是指在出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施行全面兼并组成新的联合体,其成员企业失掉法令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康采恩是指分属不同部分的大企业,以其间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中心,构成以金融操控为根底的独占联合安排。)
〔作者简介〕(注:李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成都 610064。)二是指独占力,或称商场实力、商场分配力,是指运营者操控商场上产品价格、数量和性质的才能;三是指独占情况,即在相关商场规划内运营者数量与商场占有份额的联系。关于独占情况的描绘,有静态和动态两种层面:静态的独占情况,是一种既定不变的独占情况;动态的独占情况,是考虑潜在商场进入要素的可变的独占情况。
假如依照一般逻辑解说,独占行为就应该是独占者的行为。可是在法学上的独占行为是指排挤、束缚竞赛的行为,也称为反竞赛行为。独占者行为并不都是排挤、束缚竞赛的行为。而施行排挤、束缚竞赛行为的主体,也并非都是独占者,或许都具有独占力。因此,不能简略将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所施行的行为视为独占行为,而不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施行的反竞赛行为却不视为独占行为。经济学对独占判别的根底是商场结构,法令学对独占判别的根底是竞赛作用与社会作用,商场结构是相对确认的,而竞赛作用则是动态改动的,社会作用的考量要素更为杂乱。从行为意图和作用来界定行为性质,更能契合法令意图。排挤、束缚竞赛的行为不只会来自于运营者,还会发生于行政机关,所以就有经济独占和行政独占之分。但应当留意的是,我国《反独占法》将独占行为约束为运营者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乱用行政权力的束缚竞赛行为不归于独占行为。因此,依照《反独占法》的逻辑,独占行为一般应该具有三个底子条件:榜首,独占行为主体是运营者,即从事产品出产、运营或许供给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也便是商法中所讲的商事主体。所以,行政机关、公益性安排不是独占行为的主体,假如其行为具有反竞赛性质,则依照专门条款处理。第二,独占行为具有扫除、束缚竞赛的意图或许作用。具有排挤、束缚竞赛意图的行为,推定为会发生束缚竞赛的结果,而发生束缚竞赛结果的程度以及其他影响,则需求加以更为杂乱的剖析,这触及对独占行为判别的自身违法、合理剖析确认规矩的适用。第三,独占行为体现为特定类型,在《反独占法》中的类型有三类;独占协议、乱用商场分配位置、具有或许或许具有扫除、束缚竞赛作用的运营者会集。(注: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第3条。)
不难发现,法令上的独占行为与经济学上的独占者、独占力、独占情况没有必定对应联系。假如一个独占者,具有独占力,处于独占情况,可是并不施行独占行为,则不受反独占法的束缚。反之,假如不具有独占力和独占情况的运营者施行了反竞赛的独占行为,比方一家没有独占实力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谋,企图凭借别人的协同而获得操控才能,这归于独占行为,应受反独占法的制裁。辨别和差异经济学意义上的独占和法令规矩的独占行为,有助于看到其间的联系和逻辑,然后为精确适用法令奠定根底。不过也应该留意,法令规范层面的独占行为与现实上的独占行为之间的不对称联系。所谓法令规范层面,也便是《反独占法》的规矩层面,即上述三个底子条件根底上的独占行为;所谓现实上的独占行为,便是客观存在的一切排挤、束缚竞赛的独占行为,除了运营者的类型化独占行为,还包含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乱用行政权力,扫除、束缚竞赛的行为,以及运营者乱用常识产权,扫除、束缚竞赛的行为等。这些现实上的独占行为,在《反独占法》上也归于制止的规划,但不归于规范层面的独占行为。本文在法令规范层面评论独占行为确认问题。
二、独占行为的类型特征与构成要件
独占行为的法定类型有三类,除了上述独占行为的一般条件之外,每一类独占行为也有可辨认的底子特征和可判别的构成要件。研讨独占行为的底子特征和构成要件对确认独占行为有指导意义。
(一)独占协议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独占协议,又称束缚竞赛协议、卡特尔、不合法联合行为,是指扫除、束缚竞赛的协议、决议或许其他协同行为。(注: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第13条。)独占协议分为横向独占协议和纵向独占协议。横向独占协议是指具有竞赛联系的运营者到达的独占协议,纵向独占协议是在出产和出售进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运营者之间到达的独占协议。典型的横向独占协议如:价格协议(固定或许改动产品价格);数量协议(束缚产品的出产数量或许出售数量);出售协议(切割出售商场或许原材料收购商场);束缚开展协议(束缚购买新技能、新设备或许束缚开发新技能、新产品);联合抵抗协议(集体回绝买卖)。典型的纵向独占协议如:固定转售价格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产品的价格);约束向第三人转售产品的最贱价格。独占协议的体现办法为协议、决议或许其他协同行为,其本质特点是存在一起意思联络。独占决议是企业集团、企业行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体、专业联合会等集体安排所作出的反映集体成员志愿的决议。集体决议的体现可以包含由这类安排拟定规章、对协会成员具有束缚力的规矩以及没有束缚力的建议。判别是否归于扫除、束缚竞赛的决议,首要不在于该决议对有关运营者的束缚力,而在于所包含的扫除、束缚竞赛的意图。协同行为是除了协议、决议之外的企业之间通谋施行的反竞赛行为,可是企业之间的跟从行为是否归于协同行为,则有疑问。假如从意思联络这一本质来看,跟从行为不该归于协同行为,可是从行为共同性来看,跟从行为也应归于协同行为。那么,独占协议的确认是遵从民法关于协议的规矩,以意思联络表明共同为中心,仍是就行为外观具有共同性来推定存在“协议”,这需求从行为意图来判别。也便是说,运营者的协同行为之意图是为了扫除、束缚竞赛,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交流,可是相互之间心照不宣,意图共同,则可以揣度存在“协议”。可是怎么来判别归于主观要素的行为意图,即扫除、束缚竞赛的意图?则可以采纳行为外观主义判别办法,只需具有特定行为,这些行为的结果也就反映了行为者的意图。所以,独占协议差异于其他协议的底子特征在于,协议自身具有反竞赛的作用。其底子构成要件是:榜首,独占协议的主体是运营者,至于该运营者是否具有独占位置不是必要条件;第二,独占协议具有扫除、束缚竞赛的意图。假如运营者之间的协议具有其他合理意图,即或存在横向束缚或许纵向束缚的现实,也可以豁免而不被法令制止。
(二)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乱用商场分配位置是指分配企业为保持或许增强其商场分配位置而施行的反竞赛行为(独占行为)。其特征和构成要件是:榜首,行为主体是具有商场分配位置的运营者;第二,行为意图是为了保持或许增强其分配位置;第三,行为作用具有反竞赛的影响。
商场分配位置是指运营者在相关商场内具有可以操控产品价格、数量或许其他买卖条件,或许可以阻挠、影响其他运营者进入相关商场才能的商场位置。确认运营者具有商场分配位置,应当依据以下五种要素:(1)该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以及相关商场的竞赛情况;(2)该运营者操控出售商场或许原材料收购商场的才能;(3)该运营者的财力和技能条件;(4)其他运营者对该运营者在买卖上的依靠程度;(5)其他运营者进入相关商场的难易程度。对五种要素的精确判别十分不容易,所以法令供给了可以依据商场份额来推定商场分配位置的量化规范,只需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到达必定份额,则可以推定为具有商场分配位置:(1)一个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到达1/2;(2)两个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算计到达2/3;(3)三个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算计到达3/4。所谓“相关商场”,是指运营者在必守时期内就特定产品或许服务进行竞赛的产品规划和地域规划。显着,这样的商场份额必定发生寡头独占,寡头独占商场结构是少量厂商具有商场分配力。可是,假如商场结构不存在寡头独占,并不意味着没有商场分配力运营者,这就需求考虑上述五个要素。
法令不制止运营者获得商场分配位置,但要制止运营者对商场分配位置的乱用,因为乱用商场分配位置既危害其他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也扫除、束缚竞赛。从工业安排经济学视点来看,分配性厂商为了保持或许增强其商场分配位置,就会采纳反竞赛的商业行为,这就构成乱用商场分配位置。“乱用行为”的一般解说,应该是指危害其他运营者利益或许危害顾客利益并排挤、束缚竞赛的行为。我国《反独占法》具体规矩了六种“乱用行为”:(1)不公正价格买卖,包含以不公正的高价出售产品或许以不公正的贱价购买产品。(2)掠夺性定价,即没有合理理由,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以便将竞赛对手排挤出商场,阻挠新的运营者进入商场。(3)回绝买卖,即没有合理理由,回绝与买卖相对人进行买卖。回绝买卖可以分为单独回绝买卖与联合回绝买卖。(4)独家买卖,又称排他性买卖,即没有合理理由,约束买卖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买卖或许只能与其指定的运营者进行买卖。独家买卖的结果是排挤其他竞赛者的竞赛,也就本质性地预先扫除了竞赛。(2)(5)搭售,又称为绑缚出售,附条件买卖,即一个出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许服务的买方一起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许服务,而且把买方购买第二种产品或许服务作为可以购买榜首种产品或许服务的条件。(6)价格轻视,即没有合理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买卖相对人在买卖价格等买卖条件上施行不同待遇。需求留意的是,上述“乱用行为”中有五种都前缀了“没有合理理由”的束缚条件,那就意味着,是否存在“合理理由”是判别分配企业的行为是否归于“乱用行为”的要害。何谓“合理理由”,法令未作规矩,需求运用合理剖析规矩来判别。一般来说,“合理理由”首先是行为不具有排挤、束缚竞赛的意图,其次是行为具有合理性,比方季节性降价以低于本钱出售。
(三)具有反竞赛作用的运营者会集的特征
运营者会集是指运营者经过兼并以及购买股权或许财物等办法获得对其他运营者操控权的行为。运营者会集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同一竞赛范畴的运营者数量削减,会集后的运营者规划扩展以及操控力增强。运营者会集关于优化工业结构和企业安排结构、进步规划效益和竞赛力有促进作用。可是因为运营者会集而改动商场结构,竞赛者数量削减,相关商场竞赛程度下降,有或许扫除、束缚竞赛。
运营者会集的底子特征不是安排体改动,而是运营者操控力、影响力的增强。可是,运营者会集并非必定发生反竞赛的作用,因此法令并不对运营者会集都予以制止,而仅仅制止具有反竞赛作用的运营者会集。怎么判别运营者会集是否具有反竞赛作用,需求考虑许多要素:(1)参加会集的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及其对商场的操控力;(2)相关商场的商场会集度;(3)运营者会集对商场进入、技能进步的影响;(4)运营者会集对顾客和其他有关运营者的影响;(5)运营者会集对国民经济开展的影响。可是,过多的考虑要素或许会呈现规范抵触,在上述所要考虑的要素中,既有微观商场要素,比方商场份额、商场会集度、对商场准入的影响等;也有宏观经济要素,假如国民经济开展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个短期考虑和长时间考虑的问题。因此,运营者会集是否具有反竞赛作用,是一个杂乱判别。对此,有必要在上述许多要素中,确认要害性判别要素。对此,有两种不同观念:一种建议采纳“本质削减竞赛规范”,以商场会集度为要害性判别要素,如美国《横向兼并攻略》、韩国《规制独占及公正买卖法》的规矩。(3)另一种建议采纳“商场分配位置规范”,以商场份额及其商场操控力为要害性判别要素,如德国《反束缚竞赛法》的规矩。(4)在我国,运营者获得商场分配位置,并不归于违法,因此不宜采纳“商场分配位置规范”为要害性判别要素,而应该选用相关商场会集度为要害性判别要素。可是,这儿存在两难挑选问题:相关商场会集度与运营者规划功率和竞赛力成正比,与竞赛程度成反比。进步功率与束缚竞赛之间需求权衡。我国《反独占法》规矩,假如运营者可以证明该会集对竞赛发生的有利影响显着大于晦气影响,或许契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制止。这儿引进“公共利益”作为运营者会集的豁免理由,可是法令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使得判别具有反竞赛作用的运营者会集更为困难。因为证明职责在运营者,判别权在反独占法律安排,假如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在和外延加以指引,运营者将会面对不可知危险。因此,拟定运营者会集检查攻略,十分必要。
独占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独占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不同,但都与竞赛有相关。依照一般逻辑,独占行为便是独占者的行为,可是法学上的独占行为是指排挤、束缚竞赛的行为,也称为反竞赛行为。不能简略地将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施行的行为视为独占行为,而不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施行的反竞赛行为却不视为独占行为。独占行为确认是一个运用经济学、法学常识判别的进程。独占行为的法定类型有三类,每类独占行为有可辨认的底子特征和可判别的构成要件。合理剖析规矩的运用对独占行为确认是必要的。破例与豁免在外规矩关于独占行为确认具有边界作用。
反独占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因为它是树立商场经济竞赛次序的底子法令。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历时13年的我国《反独占法》也将施行。该法的首要主旨是“防备和阻挠独占行为”,并用了不少条文针对不同体现的独占行为的判别和处理做出了规矩。从这个视点来看,我国《反独占法》便是制止独占行为之法。“经济宪法”的微观根底执行在对独占行为的界定、确认和处理上。可是,规矩的独占行为需求经过确认来完成,独占行为的现实判别与法令确认之间有何不同?法令确认的思想办法需求考虑许多要素怎么了解?制止的独占行为与豁免的独占行为的差异理由是什么?许多问题关于《反独占法》的施行和完善来说,值得研讨。
一、独占行为的理论解说与法令界定
独占行为与独占有密切联系。可是需求留意,独占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独占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不同,可是都与竞赛有相关。
在经济学理论中,独占与竞赛为一对范畴,独占是相关于竞赛而言的一种经济现象。一般是指一个厂商操控了某一产品商场。从工业安排理论关于商场结构差异来看,独占是不完全竞赛商场中的极点办法。(1)不完全竞赛商场包含独占竞赛、寡头独占、独家独占三种商场结构,从独占竞赛至独家独占,独占要素逐步增强。商场结构中的独占,可以有三种指向:一是指独占者,即独占、操控者,首要体现为独占安排。典型的独占安排在国外首要有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注:卡特尔,是指出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就出售条件,如出售价格、出售数量、出售规划以及利润分配等经过到达出售协议的办法构成的独占安排;辛迪加,是指出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就原材料收购和产品出售订立协议而构成的独占安排;托拉斯,是指在出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施行全面兼并组成新的联合体,其成员企业失掉法令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性;康采恩是指分属不同部分的大企业,以其间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中心,构成以金融操控为根底的独占联合安排。)
〔作者简介〕(注:李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成都 610064。)二是指独占力,或称商场实力、商场分配力,是指运营者操控商场上产品价格、数量和性质的才能;三是指独占情况,即在相关商场规划内运营者数量与商场占有份额的联系。关于独占情况的描绘,有静态和动态两种层面:静态的独占情况,是一种既定不变的独占情况;动态的独占情况,是考虑潜在商场进入要素的可变的独占情况。
假如依照一般逻辑解说,独占行为就应该是独占者的行为。可是在法学上的独占行为是指排挤、束缚竞赛的行为,也称为反竞赛行为。独占者行为并不都是排挤、束缚竞赛的行为。而施行排挤、束缚竞赛行为的主体,也并非都是独占者,或许都具有独占力。因此,不能简略将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所施行的行为视为独占行为,而不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施行的反竞赛行为却不视为独占行为。经济学对独占判别的根底是商场结构,法令学对独占判别的根底是竞赛作用与社会作用,商场结构是相对确认的,而竞赛作用则是动态改动的,社会作用的考量要素更为杂乱。从行为意图和作用来界定行为性质,更能契合法令意图。排挤、束缚竞赛的行为不只会来自于运营者,还会发生于行政机关,所以就有经济独占和行政独占之分。但应当留意的是,我国《反独占法》将独占行为约束为运营者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乱用行政权力的束缚竞赛行为不归于独占行为。因此,依照《反独占法》的逻辑,独占行为一般应该具有三个底子条件:榜首,独占行为主体是运营者,即从事产品出产、运营或许供给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也便是商法中所讲的商事主体。所以,行政机关、公益性安排不是独占行为的主体,假如其行为具有反竞赛性质,则依照专门条款处理。第二,独占行为具有扫除、束缚竞赛的意图或许作用。具有排挤、束缚竞赛意图的行为,推定为会发生束缚竞赛的结果,而发生束缚竞赛结果的程度以及其他影响,则需求加以更为杂乱的剖析,这触及对独占行为判别的自身违法、合理剖析确认规矩的适用。第三,独占行为体现为特定类型,在《反独占法》中的类型有三类;独占协议、乱用商场分配位置、具有或许或许具有扫除、束缚竞赛作用的运营者会集。(注: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第3条。)
不难发现,法令上的独占行为与经济学上的独占者、独占力、独占情况没有必定对应联系。假如一个独占者,具有独占力,处于独占情况,可是并不施行独占行为,则不受反独占法的束缚。反之,假如不具有独占力和独占情况的运营者施行了反竞赛的独占行为,比方一家没有独占实力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谋,企图凭借别人的协同而获得操控才能,这归于独占行为,应受反独占法的制裁。辨别和差异经济学意义上的独占和法令规矩的独占行为,有助于看到其间的联系和逻辑,然后为精确适用法令奠定根底。不过也应该留意,法令规范层面的独占行为与现实上的独占行为之间的不对称联系。所谓法令规范层面,也便是《反独占法》的规矩层面,即上述三个底子条件根底上的独占行为;所谓现实上的独占行为,便是客观存在的一切排挤、束缚竞赛的独占行为,除了运营者的类型化独占行为,还包含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乱用行政权力,扫除、束缚竞赛的行为,以及运营者乱用常识产权,扫除、束缚竞赛的行为等。这些现实上的独占行为,在《反独占法》上也归于制止的规划,但不归于规范层面的独占行为。本文在法令规范层面评论独占行为确认问题。
二、独占行为的类型特征与构成要件
独占行为的法定类型有三类,除了上述独占行为的一般条件之外,每一类独占行为也有可辨认的底子特征和可判别的构成要件。研讨独占行为的底子特征和构成要件对确认独占行为有指导意义。
(一)独占协议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独占协议,又称束缚竞赛协议、卡特尔、不合法联合行为,是指扫除、束缚竞赛的协议、决议或许其他协同行为。(注: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第13条。)独占协议分为横向独占协议和纵向独占协议。横向独占协议是指具有竞赛联系的运营者到达的独占协议,纵向独占协议是在出产和出售进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运营者之间到达的独占协议。典型的横向独占协议如:价格协议(固定或许改动产品价格);数量协议(束缚产品的出产数量或许出售数量);出售协议(切割出售商场或许原材料收购商场);束缚开展协议(束缚购买新技能、新设备或许束缚开发新技能、新产品);联合抵抗协议(集体回绝买卖)。典型的纵向独占协议如:固定转售价格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产品的价格);约束向第三人转售产品的最贱价格。独占协议的体现办法为协议、决议或许其他协同行为,其本质特点是存在一起意思联络。独占决议是企业集团、企业行会、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体、专业联合会等集体安排所作出的反映集体成员志愿的决议。集体决议的体现可以包含由这类安排拟定规章、对协会成员具有束缚力的规矩以及没有束缚力的建议。判别是否归于扫除、束缚竞赛的决议,首要不在于该决议对有关运营者的束缚力,而在于所包含的扫除、束缚竞赛的意图。协同行为是除了协议、决议之外的企业之间通谋施行的反竞赛行为,可是企业之间的跟从行为是否归于协同行为,则有疑问。假如从意思联络这一本质来看,跟从行为不该归于协同行为,可是从行为共同性来看,跟从行为也应归于协同行为。那么,独占协议的确认是遵从民法关于协议的规矩,以意思联络表明共同为中心,仍是就行为外观具有共同性来推定存在“协议”,这需求从行为意图来判别。也便是说,运营者的协同行为之意图是为了扫除、束缚竞赛,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交流,可是相互之间心照不宣,意图共同,则可以揣度存在“协议”。可是怎么来判别归于主观要素的行为意图,即扫除、束缚竞赛的意图?则可以采纳行为外观主义判别办法,只需具有特定行为,这些行为的结果也就反映了行为者的意图。所以,独占协议差异于其他协议的底子特征在于,协议自身具有反竞赛的作用。其底子构成要件是:榜首,独占协议的主体是运营者,至于该运营者是否具有独占位置不是必要条件;第二,独占协议具有扫除、束缚竞赛的意图。假如运营者之间的协议具有其他合理意图,即或存在横向束缚或许纵向束缚的现实,也可以豁免而不被法令制止。
(二)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特征与构成要件
乱用商场分配位置是指分配企业为保持或许增强其商场分配位置而施行的反竞赛行为(独占行为)。其特征和构成要件是:榜首,行为主体是具有商场分配位置的运营者;第二,行为意图是为了保持或许增强其分配位置;第三,行为作用具有反竞赛的影响。
商场分配位置是指运营者在相关商场内具有可以操控产品价格、数量或许其他买卖条件,或许可以阻挠、影响其他运营者进入相关商场才能的商场位置。确认运营者具有商场分配位置,应当依据以下五种要素:(1)该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以及相关商场的竞赛情况;(2)该运营者操控出售商场或许原材料收购商场的才能;(3)该运营者的财力和技能条件;(4)其他运营者对该运营者在买卖上的依靠程度;(5)其他运营者进入相关商场的难易程度。对五种要素的精确判别十分不容易,所以法令供给了可以依据商场份额来推定商场分配位置的量化规范,只需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到达必定份额,则可以推定为具有商场分配位置:(1)一个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到达1/2;(2)两个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算计到达2/3;(3)三个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算计到达3/4。所谓“相关商场”,是指运营者在必守时期内就特定产品或许服务进行竞赛的产品规划和地域规划。显着,这样的商场份额必定发生寡头独占,寡头独占商场结构是少量厂商具有商场分配力。可是,假如商场结构不存在寡头独占,并不意味着没有商场分配力运营者,这就需求考虑上述五个要素。
法令不制止运营者获得商场分配位置,但要制止运营者对商场分配位置的乱用,因为乱用商场分配位置既危害其他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也扫除、束缚竞赛。从工业安排经济学视点来看,分配性厂商为了保持或许增强其商场分配位置,就会采纳反竞赛的商业行为,这就构成乱用商场分配位置。“乱用行为”的一般解说,应该是指危害其他运营者利益或许危害顾客利益并排挤、束缚竞赛的行为。我国《反独占法》具体规矩了六种“乱用行为”:(1)不公正价格买卖,包含以不公正的高价出售产品或许以不公正的贱价购买产品。(2)掠夺性定价,即没有合理理由,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以便将竞赛对手排挤出商场,阻挠新的运营者进入商场。(3)回绝买卖,即没有合理理由,回绝与买卖相对人进行买卖。回绝买卖可以分为单独回绝买卖与联合回绝买卖。(4)独家买卖,又称排他性买卖,即没有合理理由,约束买卖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买卖或许只能与其指定的运营者进行买卖。独家买卖的结果是排挤其他竞赛者的竞赛,也就本质性地预先扫除了竞赛。(2)(5)搭售,又称为绑缚出售,附条件买卖,即一个出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许服务的买方一起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许服务,而且把买方购买第二种产品或许服务作为可以购买榜首种产品或许服务的条件。(6)价格轻视,即没有合理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买卖相对人在买卖价格等买卖条件上施行不同待遇。需求留意的是,上述“乱用行为”中有五种都前缀了“没有合理理由”的束缚条件,那就意味着,是否存在“合理理由”是判别分配企业的行为是否归于“乱用行为”的要害。何谓“合理理由”,法令未作规矩,需求运用合理剖析规矩来判别。一般来说,“合理理由”首先是行为不具有排挤、束缚竞赛的意图,其次是行为具有合理性,比方季节性降价以低于本钱出售。
(三)具有反竞赛作用的运营者会集的特征
运营者会集是指运营者经过兼并以及购买股权或许财物等办法获得对其他运营者操控权的行为。运营者会集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同一竞赛范畴的运营者数量削减,会集后的运营者规划扩展以及操控力增强。运营者会集关于优化工业结构和企业安排结构、进步规划效益和竞赛力有促进作用。可是因为运营者会集而改动商场结构,竞赛者数量削减,相关商场竞赛程度下降,有或许扫除、束缚竞赛。
运营者会集的底子特征不是安排体改动,而是运营者操控力、影响力的增强。可是,运营者会集并非必定发生反竞赛的作用,因此法令并不对运营者会集都予以制止,而仅仅制止具有反竞赛作用的运营者会集。怎么判别运营者会集是否具有反竞赛作用,需求考虑许多要素:(1)参加会集的运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及其对商场的操控力;(2)相关商场的商场会集度;(3)运营者会集对商场进入、技能进步的影响;(4)运营者会集对顾客和其他有关运营者的影响;(5)运营者会集对国民经济开展的影响。可是,过多的考虑要素或许会呈现规范抵触,在上述所要考虑的要素中,既有微观商场要素,比方商场份额、商场会集度、对商场准入的影响等;也有宏观经济要素,假如国民经济开展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个短期考虑和长时间考虑的问题。因此,运营者会集是否具有反竞赛作用,是一个杂乱判别。对此,有必要在上述许多要素中,确认要害性判别要素。对此,有两种不同观念:一种建议采纳“本质削减竞赛规范”,以商场会集度为要害性判别要素,如美国《横向兼并攻略》、韩国《规制独占及公正买卖法》的规矩。(3)另一种建议采纳“商场分配位置规范”,以商场份额及其商场操控力为要害性判别要素,如德国《反束缚竞赛法》的规矩。(4)在我国,运营者获得商场分配位置,并不归于违法,因此不宜采纳“商场分配位置规范”为要害性判别要素,而应该选用相关商场会集度为要害性判别要素。可是,这儿存在两难挑选问题:相关商场会集度与运营者规划功率和竞赛力成正比,与竞赛程度成反比。进步功率与束缚竞赛之间需求权衡。我国《反独占法》规矩,假如运营者可以证明该会集对竞赛发生的有利影响显着大于晦气影响,或许契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制止。这儿引进“公共利益”作为运营者会集的豁免理由,可是法令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使得判别具有反竞赛作用的运营者会集更为困难。因为证明职责在运营者,判别权在反独占法律安排,假如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在和外延加以指引,运营者将会面对不可知危险。因此,拟定运营者会集检查攻略,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