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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6:21

山西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的方法
(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的遵循施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施行九年责任教育。责任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遍及初等教育的根底上遍及初级中等教育。
第三条 责任教育有必要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进步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进步全民族的本质、培育有抱负、有品德、有文明、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造人才奠定根底。
第四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承受规则年限的责任教育。办学条件不具备的当地,暂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 遍及责任教育,依据各地经济、文明开展情况,按乡、镇分阶段、有步骤地施行:
(一)城市市区和县城及经济、文明兴旺的乡、镇、在遍及初等教育的根底上,1990年曾经遍及初级中等教育;
(二)经济、文明中等开展程度的乡、镇,1987年曾经遍及初等教育,1995年曾经遍及初级中等教育。
(三)经济、文明不兴旺的乡、镇1990年前后根本遍及初等教育,到本世纪末遍及不同程度的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担任小学、初级中等校园的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利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活跃开展学前教育和弱智儿童教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区域行署担任盲、聋哑等特殊教育校园的设置和建造。
鼓舞、支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依照国家规则的根本要求,举行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各类校园。鼓舞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校园的开办、合并和停办,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有使子女或被监督护人承受教育的责任,有必要确保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法定年龄入学,并不得让子女或许被监护人半途停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求推迟入学或免予就学的,须由儿童、少年的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和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承受责任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工作;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的,须报经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门同意,并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承受平等程序的责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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