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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0:58
——深圳中院断定广州伟正公司诉深圳金都公司等危害注册商标权胶葛案
裁判要旨
运用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即便该运用人是公司,也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特别景象在外。
案情
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伟正公司)通过继受方法取得了“伟业牌”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运用在第19类木板等产品上,现在处于授权状况。该商标2008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被告深圳市宝安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金都公司)将其运营的皇廷假日酒店之装饰工程,托付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规划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建艺公司)、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规划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特艺达公司)进行施工,被告深圳市皇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是上述酒店的承租人和现场办理单位。原告发现上述酒店装饰工程中运用的“伟业牌”木板归于冒充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供给依据证明,其是从装饰商场购买的“伟业牌”木板。
依据上述现实,原告以为被告危害了其注册商标权,要求被告将侵权木板撤除,赔礼道歉,并补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危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包括运用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断定:驳回原告广州伟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伟正公司不服一审断定,提起上诉。
2011年5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断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为了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别人供给的同类或近似产品或服务相差异而运用的符号,其具有辨认区其他功用。依通说,注册商标所有权分为专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即所谓活跃的权能和消沉的权能。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为限。此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的规模,即商标取得注册后,商标所有人有权在该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服务)上,运用该注册商标标识。一起,为了确保商标所有人商标专用权的正常行使,商标法制止别人以混杂的方法运用别人的注册商标,即商标所有人针对别人混杂性运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维权之救助请求权。
在司法实践中,断定商标侵权的标准为混杂的标准,而混杂一般又分为三种景象:一是直接混杂,即因为在后商标的存在,具有一般慎重程度的一般顾客甚至社会公众,极有或许误以为其所附着的产品或服务来历于在先商标所有人;二是直接混杂,即顾客不会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之来历发生混杂,但或许误以为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运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运营上的联络,比方存在联营、资助或答应等联络;三是反向混杂,即知名度大或实力雄厚的企业在后很多运用知名度小或实力较弱企业的在先注册商标,或许导致顾客误以为在先注册商标权人供给的产品或服务来历于在后商标运用人,或许误以为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运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运营上的联络。
依据侵略商标权的混杂理论,凡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且不存在“合理运用”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近似产品或服务上,运用与别人相同或附近似的商标,导致顾客发生混杂的行为,即构成侵略别人的商标专用权。反之,即便在相同或近似产品或服务上,运用与别人相同或附近似的商标,但不或许导致顾客发生混杂的行为,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二)、(四)项、《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条,三个法令标准加在一起,一共规则了九品种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一起,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条第(二)项两个条文加在一起,规则了两种协助(直接)危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别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还规则了随社会发展或许发生新的商标侵权行为之兜底性条款。上述景象,归于我国商标法规则的类型化的商标侵权行为,此归于商标禁用权的规模。
就涉案查明的现实来看,本案之所以引发危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胶葛的原因在于,深圳金都公司在发包给深圳建艺公司、深圳特艺达公司的装饰工程中运用了“伟业牌”商业标识的木板,广州伟正公司因而以为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了危害。因为深圳建艺公司、深圳特艺达公司已举证证明标有被控标识的“伟业牌”木板,是从装饰商场购买的,这说明,涉案冒充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是由案外人施行的,本案很多被告均未从事出产、出售标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之产品的行为,因而,本案被告并没有从事危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因被告运用冒充产品的行为扩展了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危害结果,那该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直接)危害原告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呢?因为案外人在将冒充产品卖给被告时,其商标直接侵权行为已施行结束,被告并没有协助该案外人施行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故运用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即便该运用人是公司,且知假而买假,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应留意的是,运用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在特别景象下亦有或许构成商标侵权。比方,肯德基快餐公司分别在餐饮服务和茶具产品上注册了“肯德基”商标,而某餐饮酒店购买了印有冒充“肯德基”字样的杯子,并在其供给的餐饮服务中运用,这或许导致顾客误以为该酒店与肯德基公司有相关联络,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本案并不归于此种景象。
本案案号:(2008)深宝法知产初字第60号,(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13号
事例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祝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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