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8:26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如下:
1、契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获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两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照两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许与爱人之外的人生育的依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顺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则的二至六倍规范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实际收入显着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依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陈述超越一年缺乏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越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地点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归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依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躲藏、搬运产业的,依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拒不交纳停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停止妊娠或许躲避计划生育办理导致违法生育的,依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峻情节的,酌情决议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不合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规范征收。
4、契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私行停止妊娠、或许谎称婴儿逝世、或许遗弃(生意、摧残)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规范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供给另一方当事人的状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依照已知一方当事人地点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担任交纳。
尔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许户口地点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吊销原征收决议,根据其实际收入或许户口地点地的人均收入,从头作出征收决议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分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逝世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世后逝世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议履行过程中逝世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交还。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范大致是相同的,关于湖北省而言,如有不同之处,您能够先去相关组织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