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插入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7:35
强奸罪是一种违反受害者品德的一种违法,损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以及自在权。对此,法令对强奸罪有着苛刻的处理,男性不成为本罪的违法目标。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强奸罪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怎么确定强奸罪的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是妇女的性的不行侵略的权力,即妇女依照自己的毅力决议合理性行为的权力。违法目标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违法目标。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有必要具有运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抵挡、不敢抵挡、不知抵挡状况或运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抵挡的状况而乘机施行奸污的行为。需求留意的是,运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务权力等与妇女发作性交的,不能一概视为强奸。问题的要害在于行为人是否运用了这种特定联系进行钳制而使妇女不敢抵挡,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联系,也便是说行为人有没有运用这种特别的联系,假设没有运用这种联系,两边彻底是自愿发作性行为,则不以强奸罪论处。其他手法,是指选用暴力、钳制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抵抗或许不能抵抗的手法,具有与暴力、钳制相同的强制性质。
(2)强奸罪在客观上有必要是违反妇女毅力。违反妇女毅力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强奸罪的最要害的环节。也便是是否违反妇女认识和其发作性行为,是确定强奸罪的要害。在实践事例中,有妇女事前表明赞同,但行为人真施行行行为时,妇女则清晰表明对立的。可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抵抗”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别是否违反妇女毅力的客观条件之一。因为违法分子在施行强奸时所选用的手法和所形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违法行为的抵挡方法和其他体现方法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悍然不顾进和剧烈的抵挡;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许乞求,抵挡不显着;有的则左顾右盼,没有进行抵挡,等等。所以,不能简略地以被害妇女其时有无抵挡表明,作为确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抵挡或许抵挡表明不显着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剖析,进行差异。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但在共同违法状况下,妇女唆使或许协助男人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因而,女子也能够构成强奸罪的违法主体。
4.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而且具有奸污的目的。是指违法分子目的与被害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假设违法分子不具有奸污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意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违法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强奸罪的确定:
1、罪与非罪的边界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作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毅力,又无牵强女方变范的行为,两边从心里到外部体现方法彻底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过后,因被戳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过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不即不离”的奸污行为的确定
所谓不即不离,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作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赞同的体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赞同的体现。应当全面检查男女两边的联系怎样,性行为发作的时刻、地址、环境条件怎么,行奸后妇女的情绪怎么,该妇女的品德品德、生活作风状况等等。假设查明“就”是首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毅力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首要的,应确定为违反妇女毅力,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刺进”为确定标准的,即男人的生殖器刺进到女子的体内为违法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假设强奸的是幼女,则以“触摸”为确定标准,即男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触摸就算违法既遂。
3、老公强奸妻子的司法确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老公违反妻子毅力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之发作性联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生疏,法理上也一向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准则上将在法定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老公违反妻子的志愿、强行发作性联系的行为扫除在强奸之外,形成损伤结果或许有优待等其他严峻情节的,能够以其他罪如成心损伤罪、优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要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则,其间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通说观念以为,因为有合法的夫妻联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力要求另一方施行性行为的责任(同居责任),即便老公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在权力有损害也不构成违法。在我国无论是立法仍是法令,一般都不把老公逼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违法。
4、“强奸”男性的司法确定
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目标只是限定在女人,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作性联系进行法令标准。依据法无规则不为罪的准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设行为人把男的误以为妇女而着手施行强奸,而且完结“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查询大多事例,法院判定大多是“成心损伤罪”。假设因为目标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状况下,以强奸未遂科罪。视其时状况假设是成心轻伤,不存在违法未遂问题。重伤目的十分显着,且现已着手施行重伤行为,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目的的,应按成心重伤(未遂)论处。
5、确定强奸罪中的暴力、钳制和其他手法:
“暴力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选用殴伤、绑缚、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在,使妇女不能抵抗的手法。
“钳制手法”,是指违法分子对被害妇女要挟、威吓,到达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露隐私、加害亲属等相要挟,运用迷信进行恫吓、诈骗,运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权以及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优待等,迫使妇女忍辱屈服,不敢抵抗。
有教养联系、从属联系和运用职权与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运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联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优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忍受其奸污的;或许行为人运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污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运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根据相互运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抵抗。例如:运用妇女患沉痾、熟睡之机,进行奸污;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运用或许冒充看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污。
6、强奸与通奸的差异: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差异。要留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怕丢面子,或许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关于所谓不即不离的问题,要对两边平常的联系怎么,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作的,工作发作后女方的情绪怎样,又在什么状况下揭发等等现实和情节,仔细检查清楚,作全面的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假设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惩办。
(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违法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施行精神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两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肯持续通奸,而男方羁绊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钳制,强行与女方发作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处理强奸案子要严厉辨明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爱情过程中自愿发作的不合理性行为加以差异。
7、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差异:
强奸罪的非典型强奸行为即奸污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体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作性联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首要体现在:
(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干构成其罪,也便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够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片面方面不同。前行为的片面方面体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污;后行为的片面方面体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法不同。前行为方法体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作性联系的行为。此刻,即便给了幼女一些资产,也不影响其奸污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法则为与卖淫幼女发作性联系,即该性交行为是根据男方许诺给卖淫幼女金钱为条件。后来,男性即便没有按许诺交给幼女金钱,对之也不能以奸污幼女论。
(4)行为地址往往不同。奸污幼女一般发作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当地,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址一般发作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目标不同。前行为的目标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目标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经过自己与异性发作性联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损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损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在权力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损害的客体则首要是社会处理次序及品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目的,在幼女不赞同卖淫时,采纳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逼迫其卖淫,即为其供给性服务的,则一起冒犯嫖宿幼女罪、逼迫卖淫罪、强奸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逼迫卖淫罪科罪处分。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的相关材料。强奸罪依照违法行为的严峻程度进行处分。关于强奸违法这种行为,违法行为人大多是抓住了被害人对这种工作难以启齿,惧怕报案的一种心里活动。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怎么确定强奸罪的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是妇女的性的不行侵略的权力,即妇女依照自己的毅力决议合理性行为的权力。违法目标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违法目标。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有必要具有运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抵挡、不敢抵挡、不知抵挡状况或运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抵挡的状况而乘机施行奸污的行为。需求留意的是,运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务权力等与妇女发作性交的,不能一概视为强奸。问题的要害在于行为人是否运用了这种特定联系进行钳制而使妇女不敢抵挡,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联系,也便是说行为人有没有运用这种特别的联系,假设没有运用这种联系,两边彻底是自愿发作性行为,则不以强奸罪论处。其他手法,是指选用暴力、钳制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抵抗或许不能抵抗的手法,具有与暴力、钳制相同的强制性质。
(2)强奸罪在客观上有必要是违反妇女毅力。违反妇女毅力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强奸罪的最要害的环节。也便是是否违反妇女认识和其发作性行为,是确定强奸罪的要害。在实践事例中,有妇女事前表明赞同,但行为人真施行行行为时,妇女则清晰表明对立的。可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抵抗”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别是否违反妇女毅力的客观条件之一。因为违法分子在施行强奸时所选用的手法和所形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违法行为的抵挡方法和其他体现方法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悍然不顾进和剧烈的抵挡;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许乞求,抵挡不显着;有的则左顾右盼,没有进行抵挡,等等。所以,不能简略地以被害妇女其时有无抵挡表明,作为确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抵挡或许抵挡表明不显着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剖析,进行差异。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但在共同违法状况下,妇女唆使或许协助男人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因而,女子也能够构成强奸罪的违法主体。
4.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而且具有奸污的目的。是指违法分子目的与被害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假设违法分子不具有奸污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意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违法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强奸罪的确定:
1、罪与非罪的边界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作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毅力,又无牵强女方变范的行为,两边从心里到外部体现方法彻底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过后,因被戳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过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不即不离”的奸污行为的确定
所谓不即不离,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作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赞同的体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赞同的体现。应当全面检查男女两边的联系怎样,性行为发作的时刻、地址、环境条件怎么,行奸后妇女的情绪怎么,该妇女的品德品德、生活作风状况等等。假设查明“就”是首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毅力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首要的,应确定为违反妇女毅力,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刺进”为确定标准的,即男人的生殖器刺进到女子的体内为违法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假设强奸的是幼女,则以“触摸”为确定标准,即男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触摸就算违法既遂。
3、老公强奸妻子的司法确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老公违反妻子毅力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之发作性联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生疏,法理上也一向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准则上将在法定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老公违反妻子的志愿、强行发作性联系的行为扫除在强奸之外,形成损伤结果或许有优待等其他严峻情节的,能够以其他罪如成心损伤罪、优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要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则,其间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通说观念以为,因为有合法的夫妻联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力要求另一方施行性行为的责任(同居责任),即便老公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在权力有损害也不构成违法。在我国无论是立法仍是法令,一般都不把老公逼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违法。
4、“强奸”男性的司法确定
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目标只是限定在女人,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作性联系进行法令标准。依据法无规则不为罪的准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设行为人把男的误以为妇女而着手施行强奸,而且完结“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查询大多事例,法院判定大多是“成心损伤罪”。假设因为目标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状况下,以强奸未遂科罪。视其时状况假设是成心轻伤,不存在违法未遂问题。重伤目的十分显着,且现已着手施行重伤行为,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目的的,应按成心重伤(未遂)论处。
5、确定强奸罪中的暴力、钳制和其他手法:
“暴力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选用殴伤、绑缚、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在,使妇女不能抵抗的手法。
“钳制手法”,是指违法分子对被害妇女要挟、威吓,到达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露隐私、加害亲属等相要挟,运用迷信进行恫吓、诈骗,运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权以及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优待等,迫使妇女忍辱屈服,不敢抵抗。
有教养联系、从属联系和运用职权与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运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联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优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忍受其奸污的;或许行为人运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污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运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根据相互运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抵抗。例如:运用妇女患沉痾、熟睡之机,进行奸污;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运用或许冒充看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污。
6、强奸与通奸的差异: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差异。要留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怕丢面子,或许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关于所谓不即不离的问题,要对两边平常的联系怎么,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作的,工作发作后女方的情绪怎样,又在什么状况下揭发等等现实和情节,仔细检查清楚,作全面的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假设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惩办。
(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违法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施行精神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两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肯持续通奸,而男方羁绊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钳制,强行与女方发作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处理强奸案子要严厉辨明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爱情过程中自愿发作的不合理性行为加以差异。
7、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差异:
强奸罪的非典型强奸行为即奸污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体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作性联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首要体现在:
(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干构成其罪,也便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够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片面方面不同。前行为的片面方面体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污;后行为的片面方面体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法不同。前行为方法体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作性联系的行为。此刻,即便给了幼女一些资产,也不影响其奸污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法则为与卖淫幼女发作性联系,即该性交行为是根据男方许诺给卖淫幼女金钱为条件。后来,男性即便没有按许诺交给幼女金钱,对之也不能以奸污幼女论。
(4)行为地址往往不同。奸污幼女一般发作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当地,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址一般发作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目标不同。前行为的目标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目标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经过自己与异性发作性联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损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损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在权力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损害的客体则首要是社会处理次序及品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目的,在幼女不赞同卖淫时,采纳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逼迫其卖淫,即为其供给性服务的,则一起冒犯嫖宿幼女罪、逼迫卖淫罪、强奸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逼迫卖淫罪科罪处分。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的相关材料。强奸罪依照违法行为的严峻程度进行处分。关于强奸违法这种行为,违法行为人大多是抓住了被害人对这种工作难以启齿,惧怕报案的一种心里活动。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