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2:13
咱们都知道遗言分为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等等,其间口头遗言是最快捷的一种办法。那么口头遗言效能是怎样确定的?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口头遗言的效能怎么确定
口头遗言是遗言中的一种特殊状况,可是因为口头遗言或许呈现的造假状况较多,因而对口头遗言能发生效能的确定也就较为困难,口头遗言有必要具有几个要害的条件和状况才干被确定为口头遗言。
首要,口头遗言要具有效能有必要呈现在遗言人危机时间,也便是咱们惯例意义上说的病危状况;其次,遗言人有必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假如因为病患等导致行为人缺少民事行为能力的话则也不具有法律效能;别的,口头遗言还有必要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才行,不然无法确保遗言的实在性;口头遗言有必要要以口述的办法表达其处理遗产的实在意思。
不能作为口头遗言见证人的状况
并不是一切的见证人都能够成为口头遗言的见证人,也并不是一切见证人数达到了两人以上的都能够算作见证人。这儿或许会因为个人私益的原因,部分遗言见证人处于某一共同利益而采纳假造当事人志愿的办法。具体来说,以下几种状况的当事人不能成为口头遗言的见证人。
首要是无行为能力或许是约束行为能力的人,这种人所做出的见证是不具有法律效能的;然后是继承人或许是受馈人也是不能成为直接见证人的;以及与继承人或受馈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这种人因为有利害关系存在,也一般不成为最中心和直接的见证人。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第5款: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2、《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继承法》第二十条: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
4、《<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假如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律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口头遗言的效能怎么确定
口头遗言是遗言中的一种特殊状况,可是因为口头遗言或许呈现的造假状况较多,因而对口头遗言能发生效能的确定也就较为困难,口头遗言有必要具有几个要害的条件和状况才干被确定为口头遗言。
首要,口头遗言要具有效能有必要呈现在遗言人危机时间,也便是咱们惯例意义上说的病危状况;其次,遗言人有必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假如因为病患等导致行为人缺少民事行为能力的话则也不具有法律效能;别的,口头遗言还有必要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才行,不然无法确保遗言的实在性;口头遗言有必要要以口述的办法表达其处理遗产的实在意思。
不能作为口头遗言见证人的状况
并不是一切的见证人都能够成为口头遗言的见证人,也并不是一切见证人数达到了两人以上的都能够算作见证人。这儿或许会因为个人私益的原因,部分遗言见证人处于某一共同利益而采纳假造当事人志愿的办法。具体来说,以下几种状况的当事人不能成为口头遗言的见证人。
首要是无行为能力或许是约束行为能力的人,这种人所做出的见证是不具有法律效能的;然后是继承人或许是受馈人也是不能成为直接见证人的;以及与继承人或受馈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这种人因为有利害关系存在,也一般不成为最中心和直接的见证人。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第5款: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2、《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继承法》第二十条: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
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
4、《<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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