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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没移劳动关系可不可以被保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3:29
姚某于2007年3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作业,两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2010年3月30日,劳作合同到期后,姚某以为该公司的薪酬太低,在没有要求公司为其搬运档案联系的情况下,就直接离开到另一家新公司作业。2010年10月,姚某回到原公司处理档案搬运手续,姚某以为档案联系搬运前,和原公司仍保持着现实劳作联系。为此,姚某要求原公司补发2010年4月至10月的根本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可是,原公司以为两边的劳作合同自2010年3月30日现已停止,而且姚某也离开了公司,再没有为公司做过作业,因而拒绝了姚某的要求。姚某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原公司补发2010年4月至10月的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裁定委经审理以为,依据《劳作法》第23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作合同即行停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6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本案中,姚某与原公司的劳作合同已于2010年3月30日停止,劳作合同停止后姚某即离开了公司,在尔后的时间里没有为原公司实行任何劳作责任,不能确定姚某与原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何况他也已到另一家公司作业,因而,他要求原公司补发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恳求不能成立。裁定委遂判决,对姚某的裁定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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