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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9:11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发起和鼓舞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舞公民晚婚、晚育。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要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为非严峻遗传性残疾,现在无法医治或许经体系医治仍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或许将严峻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武士、武装警察、公安民警、拔刀相助人员,或许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只要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要一个孩子或许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两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许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要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要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要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奉养女方爸爸妈妈,只要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则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要一个姐姐或许妹妹,只要一个女孩的;
(五)两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核算)的滨海垦区,只要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捉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捉业,只要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许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作判定组织确以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许二级肢体残疾,只要一个女孩的,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详细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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