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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2]248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7:24
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川疆土资发[2002]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藏资源国家一切权,深化探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规范探矿权出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过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获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安排称为探矿权人。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探矿权,是指疆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过揭露招标或邀招标办法,约请契合探矿权请求人资质条件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参与探矿权招标,依据招标成果承认探矿权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让探矿权,是指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布告,由契合探矿权请求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以下简称竞买人)在指定时刻、地址进行揭露竞价,依据出价成果将探矿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探矿权,是指疆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布告,按布告中承认的时刻将拟出让探矿权的买卖条件在指定的地址挂牌发布,承受挂牌竞买人(以下简称竞买人)的报价请求并更新挂牌价格,依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成果,将探矿权出让给最高出价者的行为。
第六条省疆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担任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业。出让机关依据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践需求,可托付市、州疆土资源局(地矿局)(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受托机关应当将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勘查区块和计划报出让机关赞同后,安排实施。
受托机关安排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报经其同级人民政府赞同。
第七条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价款,由出让机关担任收取,并缴入同级财务专户。受托机关安排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价款,按出让机关托付书承认的份额别离缴入出让机关、受托机关同级财务专户。探矿权价款按有关规矩处理运用;安排招标、拍卖、挂牌的事务经费应充沛确保并在其财务专户中列支。
第二章一般规矩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应当契合国家产业政策、矿藏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等,其勘查区块无矿权设置。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规模:
(一)国家出资探明的矿藏地;
(二)重要成矿区带、矿藏资源富集区;
(三)国家地质大调查作业发现的具有找矿远景的区域;
(四)2个以上探矿权请求人一同请求的同一勘查区块;
(五)探矿权、采矿权刊出、撤消、灭失区域;
(六)省疆土资源厅规矩的其它规模。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出让的探矿权,由探矿权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托付探矿权点评安排进行点评,其点评成果作为有偿出让探矿权的底价或保存价;对不行点评的,探矿权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可依据实践状况经过询价的办法承认探矿权的底价或保存价。
探矿权点评成果由省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承认。探矿权的点评成果、标底和底价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招标、拍卖出让探矿权的,招标人、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个。少于三个的应从头安排招标、拍卖或用挂牌办法出让该探矿权。
第十二条探矿权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依据拟出让探矿权的具体状况编制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当包含拟出让探矿权安排处理程序、出上计划、地质作业程度及地质矿藏状况、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应当进行布告。
布告内容首要有:
(一)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的称号、地址;
(二)出让办法;
(三)探矿权称号、区块及面积;
(四)招标、拍卖日期或挂牌期限等;
(五)招标人或竞买人的资历及招标或竞买确保金;
(六)出让地址、报名截止时刻及请求办法,承认中标人或许买受人的规范和办法;
(七)获取出让文件的办法;
(八)其它需求布告事项。
布告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条招标出让探矿权,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承认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刻,可是自招标文件宣告之日至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时刻不得少于30日。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其安排者应当于拍卖日或挂牌截止日20日前发布拍卖或挂牌布告。
第十五条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对招标人、竞买人进行资历检查。对契合条件交纳了招标、竞买确保金的招标人、竞买人,方可准予参与探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六条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向招标人、竞买人供给拟出让探矿权的有关地质矿藏状况,还可安排招标人、竞买人到实地考察。
第三章探矿权的招标、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出让探矿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布告或招标约请书;
(二)招标人报名,收取招标文件;
(三)招标人资历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招标人购买有关招标材料并交给确保金;
(四)招标人编制标书招标;
(五)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下同);
(六)安排开标、评标;
(七)发布中标告诉书。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截止日前将招标文件送达招标地址。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敞开。在招标截止日后送达的招标文件,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开标应当依照招标文件承认的时刻、地址揭露进行。
开标由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掌管,约请一切招标人参与,开标进程应当记载并存档备检。
第二十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担任。
评标委员会由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代表和有关技能、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测算的探矿权价款、招标人的资质、勘查单位资质及诺言、项目勘查人员状况、勘查作业技能道路、技能办法、首要作业量及勘查资金状况等进行归纳点评,并向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引荐中标人,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依据评标委员会的定见和引荐的中标人有关状况承认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也可依据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授权直接承认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承认后,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向中标人宣告中标告诉书。一同将中标成果告诉一切未中标的招标人。
第四章探矿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拍卖出让探矿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布告。
(二)竞买人报名,购买材料。
(三)竞买人资历检查,检查合格的收取一致编号的应价牌,并交给确保金。
(四)在揭露的时刻、地址进行拍卖。
(1)竞买人显现应牌价,掌管人清点竞买人;
(2)掌管人宣读拍卖规矩和注意事项,介绍拍卖的探矿权的有关地质矿藏状况等;
(3)掌管人宣告起价和第一次价后叫价递加的额度;
(4)竞买人按定的办法应价或加价;
(5)掌管人接连三次宣告最终应价而没有加价的,掌管人落槌;
(6)掌管人宣告买受人。
(7)现场拍卖公平。
第二十四条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与买受人应当于拍卖成交之日签定探矿权拍卖出让成交承认书。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拍卖时,应当对拍卖现场全进程进行记载,一同拍卖人、记载人应当在拍卖记载上签名。拍卖成功的,还应有买受人签名。其拍卖记载应当同拍卖的其它材料一同进行归档和存案。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拍卖未达拍卖底价的,拍卖未成功,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视状况可从头安排拍卖或以其它办法进行探矿权出让。
第五章探矿权挂牌
第二十七条挂牌出让探矿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挂牌布告。
(二)竞买人报名,购买材料。
(三)竞买人资历检查,合格的交给确保金。
(四)在揭露的时刻、地址进行挂牌。
(1)竞买人填写探矿权挂牌竞买报价表;
(2)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坚信报价后更新公示挂牌价;
(3)持续承受新的报价并公示;
(4)挂牌期满,承认买受人。
挂牌竞买期限不少于10日。
第二十八条契合挂牌条件的竞买人在探矿挂牌竞价时,应当填写探矿权挂牌竞买报价表,并签字盖章,方能有用;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承认报价后,更新公示挂牌价格。
第二十九条若在规矩的期限内只要一个请求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挂牌出让建立。
在探矿权挂牌期限内,竞买人可屡次报价,但每一次报价有必要高于现已挂出的挂牌价。
挂牌期届满,探矿权出让给最高超竞价者。
第三十条探矿权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应当与买受人于挂牌完毕日签定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承认书。
第三十一条在规矩的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由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调整挂牌底价,从头挂牌出让,或暂时停止该区域探矿权的挂牌出让。
第六章签定出让合同与处理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探矿权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照招标出让中标告诉书、拍卖或挂牌出让成交承认书中承认的时刻、地址与探矿权出让机关签定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书。逾期未签定出让合同书的,撤销其中标人、买受人资历,所交招标、竞买确保金不予交还。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中标人、买受人交给的招标、竞标确保金可抵缴探矿权价款。其他招标人、竞买人交给的招标、竞买确保金在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完毕后5日内予以交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四条探矿权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据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好,进行地质勘查规划,在规矩的期限内到出让机关处理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中标人、买受人未按中标告诉书或成交承认书中的规矩与探矿权出让人签定探矿权出让合同或未按规矩期限交纳探矿权价款的,视为抛弃探矿权,其交给的确保金不予交还。
探矿权中标人、买受人在规矩期限内未到出让机关处理矿藏资源勘查许可证手续的,视为抛弃探矿权,其交给的确保金和交纳的探矿权价款不予交还。
第七章法令责任
第三十五条非出让机关或非受托机关以及受托机关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勘查区块和计划未报经出让机关赞同,出让的探矿权无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令责任。
第三十六条出让机关或受托机关作业人员在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矩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探矿权招标人、竞买人以招摇撞骗、受贿等非法手段获得探矿权的,撤销其中标人、买受人资历,中标、买受无效,所缴招标、竞买的确保金不予交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疆土资源部出台新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疆土资源厅担任解说。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张笛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委会委员,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副主任,资深金融、矿业权律师,欢迎同行沟通共享经历13980891028028-6552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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