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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三流合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7:21

政策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布告)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契合以下景象的,不归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了货品,或许供给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金钱,或许获得了讨取出售金钱的凭证;
3.纳税人按规则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获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获得的契合上述景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规则,纳税人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付出运送费用,所付出金钱的单位,有必要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供给劳务的单位共同,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然不予抵扣。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准则“三流合一”
39号布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视点规则对外开具发票准则“三流合一”,详细包含“货品、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有必要都是同一受票方,着重了是“同一受票方”。需求提示的是,“资金流”规则的是收取金钱或许获得了讨取出售金钱的凭证,除了收到银行金钱等资金流,还包含讨取出售金钱的凭证,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归入规模“资金流”。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从受票方的视点规则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准则,详细包含“货品、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有必要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着重了是三者“共同”。需求提示的是,“资金流”规则的是“付出金钱”,没有其他的付出出售金钱的凭证,也就只包含银行等资金往来金钱,可是39号布告,规则了开票方“资金流”包含“讨取出售金钱的凭证”,所以实务操作中,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资金流”的规则也应包含付出出售金钱的凭证,如“三方协议”。
实务操作
“先卖后买”等形式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品出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品在后。39号布告规则纳税人对外开具的出售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具有货品的所有权,包含以直接购买方法获得货品的所有权,也包含“先卖后买”方法获得货品的所有权,也便是说,39号布告的三个条件没有先后次序,只需着重事务完结时一起满意,比方“发票流”能够在“货品、劳务及应税服务流”前,即“先卖后买”,如某一正常运营的商贸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货品出售合同,收取了货款,开具了专用发票,但商贸企业还没有收购该货品;“发票流”在“资金流”前,即赊账出售,如某一正常运营的运送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运送合同,运送服务业也完结,开具了专用发票,可是没有收取运送服务费用;“资金流”“在“货品、劳务及应税服务流”前,即预收账款出售,如某一正常运营的研制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制合同,收取了研制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制服务还没有发作或许还没有完结,上述几种状况都满意39号布告的三个条件。
挂靠方法形式
以挂靠方法展开运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怎么适用本布告,需求视不同状况别离确认。实务操作要掌握“三流合一”的准则:
1.假如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货品、供给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品的出售方或许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供给方,依照相关规则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归于39号布告规则的“不归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景象”。可是实务操作中需求着重的是,还需求满意“资金流的条件”。2.假如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货品、供给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事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如运送企业挂靠方个别运送者,自己具有运送车辆,一起运用自己的运送车辆为受票方纳税人供给交通运送服务,这种状况下,因没有“货品、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被挂靠方运送企业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事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归于虚开发票。
了解误区
39号布告只是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布告并不能反推出不契合三种景象的行为便是虚开。发票虚开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文件规则去判别,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开具发票应当依照规则的时限、次序、栏目,悉数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别人开具与实践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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