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特殊合伙制度简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5:11
特别一般合伙又被称为有限职责合伙,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根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差错形成的合伙债款不负无限连带职责。许多世界专业服务组织,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4家世界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职责合伙方式。
因为我国原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则特别一般合伙,只规则了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一般合伙,因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组织的开展遭到很大约束,规划遍及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组织打开竞赛。这就迫切需求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则这一合伙的组织方式,以利于这类组织开展壮大以及与世界专业服务组织竞赛。
新法在“一般合伙企业”一章中,增加了“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一节,就特别一般合伙的界说、企业名称、职责承当等内容作了规则。
一起,新法严厉限制了特别一般合伙人革除连带职责的规模,将其仅限于其他合伙人自己执业行为中因成心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款这种景象。具体规则为: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款的,应当承当无限职责或许无限连带职责,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职责。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以及合伙企业其他债款,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因为特别一般合伙限制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规模,客观上需求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弥补维护准则。为此,本法规则,特别一般合伙企业应当树立执业危险基金、处理工作保险准则,用于偿付由合伙人执业活动形成的债款。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