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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做抵押可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4:06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归于法律规则的典当物中的一个吗,假如房地产买卖合同非要典当,那么所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对第三人没有价值,不能典当
(一)依据法律规则,典当物的规模有:
1、典当人一切的房子和别的的地上定着物。
2、典当人在缔造中的房子或许别的的建筑物。
3、典当人购买的预售房子。
4、典当人一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典当人一切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别的的产业。
6、依法能典当的别的的产业。
(二)典当物的制止规模:
1、土地所有权。
2、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团体一切的土地使用权。
3、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别的的社会公益设备。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许有争议的产业。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
6、依法不得典当的产业。
所以合同是不能作为典当产业的,实践中,也不会有人会承受合同作为典当,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典当了,典当权人也无权要求合同职责方履行合同,该合同典当权底子无法完成。
二、即便用房地产合同作典当,也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的结果有:
担保合同无效发生的直接结果便是合同所设定的确保、典当、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不发生担保效能。
但担保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必定革除担保人的职责,担保人还或许承当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职责。如,依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具体状况如下:
1、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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