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作品中使用化名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0:28[案情] 2001年9月5日至9月11日,某晚报在“江海新闻社会”栏,以连载方法宣布了署名为一笑、方同、谷平的文章《包“二奶”的悲惨剧》(以下简称《悲惨剧》),该文以故事的方式,叙说了一个船务老板主人公“刘山”因包“二奶”而引发的种种悲欢离合、人世闹剧。文章结束注明“本文人物均为化名”。该文第五篇题为“葬礼又惹事,母亲咬人脸”,文章写了“刘山”自杀后葬礼上的局面:“出殡这一天,卢云请最要好的女友吴柳掌管葬礼。刘母确定儿媳妇不出面是心中有鬼,竟蹿上去,在吴柳脸上咬了一口,吴美丽的面孔登时鲜血淋漓,静寂的礼堂乱成一片,葬礼不得不在喧嚷和哭叫声中草草了事。”
《悲惨剧》一文系作者卢某某、何某某、徐某某三人一起编撰,卢某某系某晚报社记者。原告保某某有一子刘某某,从事船务作业,曾因故服毒自杀。2001年12月8日,保某某之妹在刘某某的葬礼上咬坏了张某某的脸,两边在经当地派出所调停后了结了此事。
《悲惨剧》一文宣布后,原告听别人讲了其间的内容后,以为该文写的便是她儿子刘某某,“刘母”便是原告自己,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晚报社(因该文作者之一卢某某系某晚报的记者,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晚报系被告)、何某某和徐某某三被告承当民事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补偿精力损失人民币6000元。
被告晚报社辩称,晚报上宣布的《悲惨剧》一文体裁是社会故事,人物、情节系作者根据社会日子中堆集的资料通过文学加工而构成,言外之意没有凌辱、诋毁或危害原告声誉的意思,文中人物“刘山”与原告之子刘某某有类似之处,纯属巧合。文中“刘母咬人”系虚拟的情节,与现实日子中的原告没有利害关系。《悲惨剧》一文中的“刘山”不是特指原告之子,原告称文中“刘母”即其自己也无从说起。故原告的申述没有现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要求依法驳回原通知请。
被告何某某辩称,《悲惨剧》一文归于虚拟的文学作品,文中的首要人物“刘山”是个虚拟的人物,是很多社会原型的艺术化代表,“刘母”也是虚拟人物,与原告不存在同一性,何况文中对“刘母咬人”一节的描绘没有任何凌辱或诋毁的内容,故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徐某某辩称,《悲惨剧》一文是三作者为宏扬正气、倡议崇高的品德风尚而编撰的故事,内容纯属虚拟,没有侵略特定人声誉的片面差错和行为,原告凭片面猜测和估测与文中“刘母”对号入座,以为该文侵略其声誉权,没有现实根底和法律根据,其所建议的精力危害也并不存在,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悲惨剧》一文描绘的内容与原告儿子刘某某家中发作的事是否具有同一性2.《悲惨剧》一文是否侵略了原告的声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精力危害的结果。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呈现了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何芳侗、徐海燕等人以虚拟的文学作品方式编撰的《悲惨剧》一文,刻画了一个悲惨剧人物“刘山”及其死后发作的是是非非,旨在抨击现实日子中存在的丑陋现象,宣扬社会主义精力文明,宏扬崇高的品德风仪。原告以该文所描绘的“刘山”、“刘母”的情节与日子中的原告之子刘某某及原告部分类似,即以为该文系描绘原告儿子刘某某家中的工作,没有充沛根据证明。并且,类似“刘山”的船务老板在日子中不胜枚举,原告以其子为船务老板,后意外身亡这一现象与《悲惨剧》一文中类似,即确定文中的“刘山”即意指其子刘某某,缺少现实根据。此外,原告也未有根据证明《悲惨剧》一文所叙说的“刘母”即原告自己。因而,已然不能证明“刘山”即原告之子刘某某,原告相同不能证明“刘山”之母即原告。别的,原告以为《悲惨剧》一文侵略其人格尊严,要求补偿精力危害,也未供给根据证明,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某晚报的“江海新闻社会”栏是专门用以宣布社会新闻的专栏。因而,长篇连载《悲惨剧》一文,其首要是以社会新闻的体裁宣布的。读者在社会新闻栏读到此文后,片面上不可能以为这是一篇文学作品。其次,文章自身并没有注明该文是虚拟的。相反,作者还在文章结尾特别加注“本文人物均为化名”。很明显,作者的这一加注只能起到一个暗示(或许提示)读者本文描绘的是实在事情的效果。并且,刘某某服毒自杀后,在当地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社会各界和大众人人皆知。当地有些知道原告的人在看到《悲惨剧》一文后通知原告并问询现实真相的行为,即标明别人也已以为该文中的“刘山”即系原告之子刘某某,“刘母”即原告。因而,完全可以确定《悲惨剧》一文已严峻危害原告的社会形象,贬低了原告的社会点评,故应由被告承当声誉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