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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8:36
安排、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罪有关法令规则
1,刑法第二篇第六章第八节安排、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安排卖淫罪;逼迫卖淫罪;帮忙安排卖淫罪】安排别人卖淫或许逼迫别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安排别人卖淫,情节严峻的;
(二)逼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逼迫多人卖淫或许屡次逼迫别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形成被逼迫卖淫的人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情节特别严峻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为安排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许有其他帮忙安排别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修正案八)
第三百五十九条 【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罪;诱惑幼女卖淫罪】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诱惑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达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峻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安排、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则】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租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使用本单位的条件,安排、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按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的首要担任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分。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租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办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峻的,按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议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1号发布)
为了禁止卖淫、嫖娼,严惩安排、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犯罪分子,保护社会治安次序和杰出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则作如下弥补修正:
一、安排别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峻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帮忙安排别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二、逼迫别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峻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一)逼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二)逼迫多人卖淫或许屡次逼迫别人卖淫的;
(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四)形成被逼迫卖淫的人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三、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十条的规则处分。
诱惑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按照本决议第二条关于逼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则处分。
四、卖淫、嫖娼的,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三十条的规则处分。
对卖淫、嫖娼的,能够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会集进行法令、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施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概强制进行性病查看。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医治。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峻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按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则处分。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租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使用本单位的条件,安排、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按照本决议榜首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的首要担任人,有前款规则的行为的,从重处分。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 、租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纳办法阻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责令其期限整理、停业整理,经整理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撤消营业执照;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租借汽车业等单位的担任人和员工,在公安机关查办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秘状况或许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按照刑法榜首百六十二条的规则处分。
九、有查缴卖淫、嫖娼活动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躲避处分,向其通风报信、供给便当的,按照刑法榜首百八十八条的规则处分。
犯前款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安排、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概上缴国库。
十一、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回答》
六、怎样确定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罪?
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一起施行仍是只施行其间一种行为,均构本钱罪。如:介绍别人卖淫的,定介绍别人卖淫罪;并有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不施行数罪并罚。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是否以盈利为意图,不影响本罪的建立
七、哪些是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罪中“情节严峻”的行为?
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情节严峻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景象:
(一)屡次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
(二)诱惑、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诱惑、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峻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九、对《决议》中说到的“别人”、“多人”、“屡次”应当怎样了解?
(一)安排、帮忙安排、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中的“别人”,首要是指女性,也包含男人。
(二)《决议》和本回答中的“多人”、“屡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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