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确立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3:16
在紧迫状态下,在实际对功率的极为火急的要求面前,这些国家的立法还规划这些程序,对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对功率与公平进行和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
1、激烈的权利限制观念。
权利需求限制,不然就会乱用。限制权利的方法有多种,如事前的限制,过后的限制,现代的法令程序只不过是补偿现有权利限制机制的缺乏而发生的一种新的事中限制机制,假如没有权利限制的社会意识,现代程序是无法发生的。
2、激烈的人权意识。
人权意识发源于西方,由于在西方人看来“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固有的严重联系”,因此人权指向的目标便是国家、政府与公权利的行使者。只需这样的人权意识普遍地为民众所认同,为保护权利而限制权利的思维才会真实地具有社会基础。假如没有激烈的人权意识,就不会有经过程序束缚行政权利的社会需求。
3、对程序的知道全面、客观。
首先是立法者知道到在程序与功率之间并不存在敌对联系。对此,韦德的一番论说或许更有说服力:“天然正义准则促进功率而不是阻止功率。……不怀成见并适当地考虑了受影响的那些人们的定见而做出的决议,将不只更可承受并且质量也会更高。正义与功率并性不悖,只需法令不要过火严苛。[vi]其次,立法者知道到程序是能够灵敏适用的。现代行政程序自身仅仅操控行政权利的一种方法,究竟将其规划在行政紧迫强制施行之前,行政紧迫强制施行傍边,仍是在行政紧迫强制施行之后,应根据行政紧迫强制自身的特色与其时的详细情境而灵敏规划,不该一味地坚持将程序责任设置在行政紧迫强制施行之前或施行傍边。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