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法律对欠款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7:03
由于债款纠纷或许其它经济纠葛,在生活中咱们常常接触到“欠条”,而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并非如人们幻想的那么简略。
从欠条构成的原因来看,最一般的便是由于债款人向债款人告贷而书写的欠条,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合同联系发生的金钱来往,也或许构成欠条。而这两种欠条的诉讼时效又各有不同。因假贷联系而构成的欠条。上海债款债款律师
关于有实行期限的债款诉讼时效,能够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办法,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在债款到期债款人未实行时,便可视为权力被损害,诉讼时效便能够起算。
关于约好了还款日期的欠条,上述问题比较简略。而不决实行期限的债款,诉讼时效怎么起算,问题就稍显杂乱。 就不决实行期限的债款来说,假如债款人行使请求权,向债款人要求实行债款,债款人回绝实行,就契合《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则,即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并给予恰当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实行时,诉讼时效才能够起算。
假如债款人一向未行使请求权向债款人要求实行债款,就不存在债款人回绝实行的问题,因而诉讼时效并未起算。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则,告贷人能够随时返还,贷款人能够催告告贷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当然,上述请求权都受到《民事诉讼法》关于20年长时刻时效的束缚,以此平衡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的利益。
举例说明:
2004年8月16日,王先生向街坊李先生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李先生现金15()OO元。2009年E10月9日,原告王先生申述要求街坊偿还告贷15000元。
关于上述不决实行期限的债款,假如债款人一向未行使请求权,向债款人要求实行债款,就不存在债款人回绝实行债款的问题。当然,债款人的债款也未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因而本案李先生申述时,诉讼时效未过,他要求被告王先生偿还告贷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撑。其它法律联系发生的欠条, 由于直接假贷以外的原因构成的欠条并非传统欠条,但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如工程款欠条、货款欠条、股权转让款欠条、商标答应使用费欠条等。
假如该欠条当事入两边的实行期限约好不明确,那么依据《最高院在关于买受人在买卖时未付出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问题的答复》, “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乖U被损害时起核算,即从债款人依据欠条向债款人建议权力之日起核算”。
假如当事人两边约好了实行期限,而实行期限届满后,债款人未实行义务时,应债款人的要求,债款人出具的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批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款人因约好期限届满后未实行债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端核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两边当事人原约好,供方交货后,需方当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赞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则,对此应确定诉讼时效中止。假如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止后一向未建议权力,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意图第二天开端从头核算”。
那么,在处理此类案子时,查明欠条的根底联系就显得至关重要,不只要剖析根底联系中合同约好的期限,还要剖析是否存在法律规则的实行期限的问题,这在实际操作中实用性很强。
举例说明:
2002年,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某集团的一项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竣工检验,两边于2005年5月4日完结结算,供认某集团欠某工程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2007年7月4日,某集团向某工程公司出具欠条:供认欠工程款2000万元。2009年7月17曰,工程公司就欠条向法院申述要求某集团付出工程款。此刻是否超越诉讼时效呢?
结合作 对该事例剖析可知,欠条的根底联系为建造工程承揽合同联系,对此两边没有贰言。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应付款时刻包含:工程交给之日、提前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申述之日。
因而在本案中,2005年5月4日完结结算,即应付款。该欠条归于当事人两边约好了实行期限的景象,2007年7月4日无款可付、写下欠条,诉讼时效中止,2009年9月1日申述即超越诉讼时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