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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22:58
在共同违法中,不可避免的需求对当事人进行身份上的区别确认,首要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针对不同身份的行为人,在实践量刑处分的时分也是不一样的。但此刻需求先做出确认,那究竟主从犯的确认规模是怎样的呢?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经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共同违法主、从犯的确认
1、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
2、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
3、起首要效果,是指在共同违法中直接施行违法行为,并且其行为是违法成果发作的首要原因,或是事前撮合、勾通别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非必须效果或辅佐效果,是指:
(1)虽直接施行违法行为,但对整个违法的预谋、施行和完结,所起的效果不大;
(2)只为共同违法的施行发明便当条件、供给协助。如供给违法东西、指示违法方针、扫除违法妨碍、看风、搬运赃物等。
4、应当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违法中所在的位置和所起的效果,区别主、从犯。若他们的位置和效果共同或适当,则均确认为主犯。
5、在共同违法中,数名被告人相互推脱罪责,其它依据又不能确认他们之间位置和效果巨细的,应确认他们在共同违法中起平等效果,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依据证明已捕获的被告人确真实整个违法过程中起非必须或辅佐效果(如看风、搬运赃物等)的,应确认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捕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加看风、搬运赃物等非必须或辅佐效果,又没有依据证明其直接施行违法行为的,不宜确认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分。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分规则的,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处分。不该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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