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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对保险诈骗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7:44
稳妥欺诈仅仅一种行为,不是一种罪名,只要该行为到达法令规则的“数额较大”的规范的时分,才构成违法,下面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哪些状况是稳妥欺诈以及从稳妥欺诈向稳妥欺诈罪转化的条件有哪些。
一、《稳妥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稳妥欺诈活动,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的;
(二)未发作稳妥事端而谎报发作稳妥事端的,骗得稳妥金的;
(三)成心形成财产丢失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
(四)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人身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
(五)假造、变造与稳妥事端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其他依据,或许指派、教唆、收购别人供给虚伪证明、材料或许其他依据,假造虚报的事端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程度,骗得稳妥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细微,不构成违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行政处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于问题的解说》
一、现已着手进行欺诈行为,仅仅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获取资产的,是欺诈未遂。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科罪并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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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据《决议》第十六条规则,进行稳妥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稳妥欺诈罪。
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L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稳妥欺诈未遂能否按违法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11.27〔1998)高检研制第20号)
行为人现已着手施行稳妥欺诈行为,但因为其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稳妥补偿的,是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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