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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张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22:05

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张某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街鉴海北路360号。
担任人李宏,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杨国强、梁昌云,均是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肖媚,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世,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坦西管理区新村。
托付代理人陈明华、李睿,分别是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
上诉人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肖媚因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9日揭露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稳妥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杨国强,被上诉人张肖媚的托付代理人陈明华、李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6日张肖媚购买了一辆海马牌CA643OM型小车,为此张肖媚支付了216000元的购车款及19500元的车辆购置税,并在处理车辆入户手续后领取了粤X·F9046的车牌号码。2003年1月间张肖媚向稳妥公司购买机动车稳妥,支付了5073元的稳妥费。稳妥公司于同年 1月29日向张肖媚出具了机动车辆稳妥单及机动车辆稳妥单附表,在机动车辆稳妥单第六条第4项有如下内容:请您具体阅览所附稳妥条款,特别是有关职责革除、投保人和被稳妥人责任的部分。机动车辆稳妥单附表具体列明稳妥公司同意为该车辆承保车辆丢失险、玻璃独自破碎险、第三者职责险、全车盗抢险、自燃丢失险、车上职责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7个险种,其间车辆丢失险的稳妥金额为23万元;稳妥期限从2003年2月6日零时起至2004年2月6日零时止。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传统稳妥条款榜首部分根本险第三条规则:稳妥车辆的下列丢失,稳妥人不担任补偿:……(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发作火灾;自燃,即指稳妥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体系、货品本身等发作问题形成火灾。
2003年6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和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分局刑事及经济案子侦办中队证明,2003年3月2日清晨2时许,接事建议肖媚报:其停放在龙江镇坦西居委会门的一辆小汽车起火燃烧,龙江派出所即派民警汇同龙江消防中队赶赴现场将火熄灭。经勘查发现该车焚毁发起机仓及左后轮至油箱盖处。被烧车辆是一辆海马CA6430M型小汽车,车牌:粤X·F9046,发起机号码:FP770949,车架号码:CH16CHH003904,车主:张肖媚。现在,此案正在侦办中。张肖媚未就其起火焚毁的粤X·F9046小汽车依法要求有关消防部分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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